…我國籍人民擔任教師,其聘任資格、限制及義務,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及師資培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其權利義務事項本辦法有規定者,應納入聘約定之。 前項教師之聘期、工作內容、薪資、福利、進修、退休、資遣、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應明定於聘約。 第一項教師經聘任後,除依聘約或當地國法令外,不得解聘、停聘、不續聘。 第一項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應由海外臺灣學校之董事、校長…
我國籍人民擔任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海外臺灣學校人事制度與國內同級學校一致者,其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 海外臺灣學校應訂定章則籌措經費,辦理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等福利事宜;其章則應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
學校經本部停辦核准後,解散及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學校解散應報當地國政府同意,並依當地國法令及董事會組織章程辦理。 學校解散時,應封存相關資料,資料保存之方式及地點,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
各學校知悉涉有校園性別事件之聘任或任用之教職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提出退休(伍)或資遣申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教練評審委員會、性平會、考績委員會、人事評審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就其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之違失情節,詳慎審酌是否應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
各級學校為辦理專任運動教練之遴聘、成績考核、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應設教練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由委員五人至七人組成,其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體育專業人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審委會之任務…
專任運動教練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事由者,應經審委會審議通過,由學校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
專任運動教練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審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議決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 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課或其他教學、輔導或訓練工作。
…檢舉或知悉專任運動教練疑似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其調查、輔導、解聘、不續聘及停聘處理程序,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二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至第六十條、第六十…
…(代表)隊之選手者,其借調或培訓期間,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原學校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借調或培訓期間之表現,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 第一項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
…制、職務歸系及人力規劃事項。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給事項。 三、職員差勤管理事項。 四、職員訓練、進修、研習、出國、考察事項。 五、職員考績、獎懲及保障事項。 六、職員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事項。 八、職員待遇、福利、保險、互助事項。 九、人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退撫事項。 十、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制、職務歸系及人力規劃事項。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給事項。 三、職員差勤管理事項。 四、職員訓練、進修、研習、出國、考察事項。 五、職員考核、獎懲及保障事項。 六、職員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事項。 七、職員待遇、福利、保險、互助事項。 八、人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退撫事項。 九、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分層負責明細表之研擬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人事…
…僱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律師未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四、律師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助理之結果。 五、律師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六、律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七、受聘僱之外國人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或…
…制、職務歸系及人力規劃事項。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給事項。 三、職員差勤管理事項。 四、職員訓練、進修、研習、出國、考察事項。 五、職員考績、獎懲及保障事項。 六、職員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事項。 七、職員待遇、福利、保險、互助事項。 八、人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退撫事項。 九、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分層負責明細表之研擬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人事…
…及記錄。 五、職員獎懲案件之核議。 六、職員考績 (考成) 之擬辦。 七、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議及籌辦。 八、職員加班、差假及核簽、登記、職日之排定及考查。 九、職員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撫卹之擬辦。 十、職員薪俸及各項補助之審核。 十一、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管理、移轉、動態陳報及各項人事報表之 編制。 十二、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十三、本局人事人員之任免、…
…員核議。 (十)勞工教育。 (十一)勞資會議召集。 (十二)團體協約協商簽訂及工作規則擬(修)訂。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以人事費用支付之員工之待遇獎金、退休、退職、資遣及撫卹之擬辦。 (二)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退休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擬辦。 (三)各項人事補助費之查核辦理、服裝貸與須知之擬辦。 (四)人事資料登記管理、資歷證明及服務證明之擬辦。 (…
…之擬辦事項。 七、職員考核獎懲及考績事項。 八、職員差勤之管理事項。 九、職員訓練、進修及出國事項。 十、員工文康活動之辦理事項。 十一、職員待遇、福利及各項補助事項。 十二、職員退休、資遣、保險及撫卹事項。 十三、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及保管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受託機構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所生下列支出,由本基金負擔: 一、為維持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營運所生之營業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所支付之費用。 三、依法律應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預告工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 相關稅捐。
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時,應以概括讓與承受基準日或停業日之前 一日為基準,對該等機構員工及經理人辦理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年資結算。 年資結算及退休金、資遣費給與標準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之員工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 辦理。 二、農會信用部之員工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辦理…
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負責人或員工有不法行為致生損害於該金融機構,經 刑事或民事起訴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為維護本基金權益,對上開負責 人或員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逕予抵銷。
…工表揚、請頒服務獎章之擬辦事項。 八、訓練、進修之擬辦事項。 九、識別證、各項車證、在職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人事資料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十一、公、勞、健保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二、退休、資遣及撫卹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三、勞資會議之擬辦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