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事件無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經審議結果,其復審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仍應以復審為有理由。 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者,權保會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
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現役軍人對於本局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本局政風處(以下簡稱政風處)提起申訴: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 喪…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服務之現役軍官或士官,對於其權責單位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申訴管轄單位提起申訴: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檢束、罰勤、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 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項行…
受僱於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之汽車修護技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停止其辦理檢驗工作六個月至一年: 一、從事檢驗工作,不依規定辦理,情節較重者。 二、同時受僱於其他汽車修理業或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者。 三、從事檢驗工作,違法失職,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者。 依前項第三款停止工作期限屆滿,司法機關仍未判決確定者,繼續停止其工作。但其受無罪或免訴判決確定者應即恢復其工作。
受僱於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之汽車修護技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廢止其汽車修護技工執照: 一、從事檢驗工作,不依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 二、受停止工作處分在三年內達二次,再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從事檢驗工作,違法失職,經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汽車修護技工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者,應廢止其汽車修護技工執照。 前二項執照經廢止者,自廢止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參加汽車修護技工檢定。
運動教練對學校或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 運動教練因學校或運動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或上開各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