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來 臺服務,得隨時進行訪視或其他查核行為。 邀請單位應告知因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來臺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轉任 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離職或申請原因消失者,邀請單位應於 三日內通報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邀請單位未依規定協助辦理保險,或拒絕、妨礙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為第二項所定訪視及查核行為,或未為前項所定…
…部觀光署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以一年為限。 前項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人員,領取執業證者,應加註其推薦旅行業名稱,並僅得為該推薦旅行業執行領隊業務。 第一項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人員,於推薦旅行業離職時,或該推薦旅行業經交通部觀光署撤銷、廢止旅行業執照、解散登記或變更為乙種旅行業者,其執業證失效,並應於十日內將所領用之執業證繳回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屆期未繳回者,由交通部觀光署逕予註銷…
中小企業應於增僱人員到職或離職後七日內,向原受理備案之機關或團體 回報。
…。 五、工資。 六、請假規定。 七、請假程序。 八、用人機關 (團體) 得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九、用人機關 (團體) 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十、進用人員得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及離職手續。 十一、進用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十二、用人機關 (團體) 不得終止契約之事由。 十三、工作調整。 十四、保險。 十五、進用人員執行本條例之公共服務工作而致死亡、殘廢、傷害…
進用人員自願離職時,預告期間及離職手續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於十日前提出。 二、於離職當日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
…以上,依兵役單位或服役單位開立之證明文件,足以證明。 (七)在監所服刑,刑期尚有六個月以上,依監所服刑通知書或服刑監所開立之證明文件,足以證明。 (八)於申請時失業達六個月以上,依前一工作單位之離職證明書、相關機關之停歇業證明,或向公立就業輔導機構填寫之求職登記表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足以證明。 三、家庭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對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 (一)配偶或共同生活之血親,罹患重大…
檢察機關人員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國家機密,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退、離職後亦同。 前項人員未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授權,不得以私人或機關名義,發表與國家機密相關事項之意見。
保管國家機密案卷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逐件移交接任人員,並親自列冊簽陳核備。
法院人員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國家機密,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退、離職後亦同。
保管國家機密案卷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國家機密文件,逐件移交接任人員,並親自列冊呈報核備。
軍法機關人員對知悉之國家機密與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之案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退伍、除役或離職後,亦同。
保管國家機密人員退伍、除役或離職時,應將所保管之國家機密,逐件移交接任人員,並列冊備查。
退休金之發給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於退休離職之日發給之。 二、月退休金:自退休離職之次月起,按月發給,至權利喪失或停止之當月底終止。
退休金之發給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於退休離職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之。 二、月退休金:自退休離職之次月起,按月發給,至權利喪失或停止之當月底終止。
保管國家機密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國家機密,逐項列冊點交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
…雇主若為原事業單位主要股東重新組織營業性質相同之公司,應另備歇業前及重新組織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股東名簿。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勞工保險資料審核前二項勞工之離職及僱用事實,必要時,得查對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地下水鑿井業應於技術員、技工離職時收回離職者之工作證,於三十日內繳還地方主管機關並申請離職員工之解僱登記。 前項地下水鑿井業之技術員、技工離職後,其人數低於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時,應於六個月內聘僱補足並申請補僱登記。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應於其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而該經紀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後七日內,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辦理繳銷或註銷執業證照。 十八、擅自停業、暫時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復業、恢復業務、解散或終止一部或全部業務。 十九、經紀人公司或銀行經營業務後,未於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時,依第七條第二項任用經紀人。 二十、未依主管機關所規定相關事項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報備。 二十一、使用與保險商品有關之廣告、宣傳內容,非屬保險業提供或未經其同意。 二十二、將佣酬…
公證人公司所任用之公證人終止執行簽署工作,公證人公司應於所任用之公證人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公證人公司增加任用或變更公證人,而該公證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公證人公司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公證人後七日內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公證商業同業公會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