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訓練所需經費,由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雇員升等考試,依本規 則行之。
…組│系│別│ │ ├─┼─┼─┼─┼──────────────────────┤ │行│普│一│行│三 行政法研究 │ │ │通│般│政│四 行政學研究 │ │ │行│行│ │五…
本考試及格標準,其總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前項及格標準,經典試委員會之決議,得按行政及技術類別,並以第十二 職等、第八職等、第三職等分別訂定之。
隨同業務移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 ,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前經核定 外職停役生效者,申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 (以 下簡稱本檢覈) ,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經國防部核准外職停役,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 檢覈: 一、轉任之外職,係屬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 位者。 二、轉任之外職,係簡任或相當簡任或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者。 三、轉任之…
本檢覈除審查證件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任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職務者,兼予筆試二科。 二、轉任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及其所屬機關 (構) 職務者,除口試外,兼予筆試一科或審查知能有 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 本檢覈必要時得另予實地考試。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 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辦法另定之。
檢覈及格者,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 ,並將名冊函請銓敘部查照。 前項及格證書並應註明檢覈及格者,僅得轉任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中央及直轄市 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不得轉調其他中央或地方機關任職。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考選周刊第 777 期 2 版)
…召集人。 二、口試委員按口試評分表 (附表二) 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之 得分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三、口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專業學識及實務經驗占百分之六十;行政才能 及領導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氣度、言辭及儀態占百分之十五。 舉行口試前應召開口試預備會議,會商研定口試主題、評分標準、進行時 間,並得擬定書面問題,交應考人作答。
退除役官兵轉任公務人員年資之計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退除役官兵具有公務人員任(派)用資格者,於轉任依法應經銓敘之行政機關職務及交通事業人員或其他公營事業人員,其原任軍職專長及階級與所轉任職務類科性質相當時,就各該俸給法規比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第二兩項有關規定辦理。 二、退除役官…
…人員由法務部調查局施以一年之專業訓練,其訓練日期自報到 之日起算。訓練期滿,由法務部調查局填具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函送 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 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請法務部調查局分發任用。 附表 ┌─┬─────┬───┬───┬───┬───┐ │ │總 編 號│ │ │ │ │ │ …
受訓人員應占訓練機關 (構) 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在行政機關者,三等 考試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四等考試比照委任第 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及參加福利 互助。分配在事業機構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三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等四類科及四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併採筆試與口試方式。 前項併採筆試與口試方式之類科,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三、附表四之規定。
…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其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總成績及筆試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三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四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筆試成績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 二、三等考試公職社會…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委託 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錄取等級、類科及考試成績分配至其考試錄 取分發區之各用人機關 (構) 實施訓練,其期間為六個月,訓練期間不得 改分配原分發區以外機關 (構) 。
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 (構) 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 (如附件一) 及請領 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如附件二) 函送保訓會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 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分發任用。 附件一 ┌──┬───┬───┬───┬───┐ │ 總 │ │ │ │ │ …
特種考試臺灣省山地行政及經濟建設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依本規 則之規定。
本辦法依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一條四項規定訂定 之。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內政部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中央及臺 灣省、台北市、高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原住民行政暨相關之單位訓練六 個月,但乙等考試會計審計科筆試錄取分配占主計員職缺訓練者,其訓練 期間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