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 生署查照。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破產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
應考人具有附表二所列資格之一,申請各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者,其案件 之審議,由考選部設漁船船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 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 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照。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查照。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或委託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辦理。
…、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科、系、組、所專任助理教授五年、副教授三年或教授二年,講授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等學科中之科目,合計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具有第五條第一款之資格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曾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六百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綜合法學(二)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強制…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函行政院衛生 署查照。
…。 (三)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四學科: (一)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二)社會學。 (三)心理學。 (四)社會心理學。 四、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四學科: (一)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二)社會福利行政。 (三)方案設計與評估。 (四)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五、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二學科: (一)社會工作研…
…上學校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不動產經營、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土地管理與開發、資產(管理)科學等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或地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不動產經營、不動產與城鄉環…
第二條第三款所稱社會工作課程,係指曾在校講授社會工作概論、人類行 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社 會福利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研究方法、社會工作實習等 社會工作主要學科,其中至少二學科均須授滿二學期,有證明文件者。
…五歲,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省 (市) 長候選人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 經驗,或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師以上教職,或執行經高等考試及格後該及格類 科之專門職業合計三年以上者。 二、公…
…歲,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縣 (市) 長 候選人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 經驗,或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師以上教職,或執行經高等考試及格後該及格類 科之專門職業合計三年以上者。 二、公…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六歲,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鄉 (鎮、 市) 長候選人之檢覈: 一、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或相當於 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或相當於 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曾任鄉 (鎮、市) 民代表以上公職合計三 年以上者。
第三條第一款所稱行政工作經驗,係指曾經擔任左列各款職務之一或二款 以上之職務,其年資得合併計算: 一、政府機關薦任官等以上或相當薦任官等以上或比照薦任官等以上職務 。 二、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相當薦任…
第四條第一款所稱行政工作經驗,係指曾經擔任左列各款職務之一或二款 以上之職務,其年資得合併計算。 一、第六條各款所列職務。 二、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登 記有案之小學…
第五條第一款所稱「行政工作經驗」,係指曾經擔任左列各款職務之一或 二款以上之職務,其年資得合併計算: 一、第六條或第七條各款所列職務。 二、政府機關委任官等以上或相當委任官等以上比照委任官等以上職務。 三、公立學…
第三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學經歷,應分別繳驗左列各款證明文件: 一、證明學歷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或原畢業學校 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證明考試及格資格,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 三、證明曾任選舉產生之各級公職人員,應繳驗主管機關或自治監督機關 出具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研究革新人事行政,特依本局組 織規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設置人事行政革新研究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