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顧問二人至四人,專任、簡聘。研究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 二人專任。由主任委員就人事行政專家學者及本局處長以上人員遴報或聘 任之。
研究小組,各置小組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兼之 : 一、對於人事行政具有研究之人士。 二、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有關單位主管人員。 三、本局科長以上人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提高公務人員 素質,增進工作效能,特依本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設置訓練委員 會 (以下簡稱本會)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輔助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及辦理 福利互助,特依本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 及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細則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 之。
企劃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人事行政業務之研究發展及綜合規劃事項。 (二) 關於本局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訂與施政報告及紀要之撰擬事項。 (三) 關於本局重要計畫案件之管制考核事項。 (四) 關於出席行政院院會資料…
…、預算員額案件審核作業及整體綜合規劃之 擬議事項。 (三) 關於直轄市、福建省政府、臺灣省政府及臺灣省諮議會編制、預算 員額案件審核作業之擬議事項。 (四)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力評鑑之擬議事項。 (五)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擬議事項。 (六) 關於本處業務之綜合規劃、協調、追蹤及管制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中央政府機關…
考訓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差勤之研究建議及執行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辦公時間之擬議及執行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服務紀律之擬議及執行事項。 (四) 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
給與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員工給與政策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 關於員工給與通案調整之擬議事項。 (三) 關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員工俸 (薪) 給支給案件之擬 議事項。 (四) 關於本處業務之綜合規劃、協調、追蹤及管制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給與案件之擬…
地方人事行政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各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 (鎮、市) 公所暨所 屬機關、縣 (市) 議會及鄉 (鎮、市) 民代表會人事法制…
資訊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行政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行政資訊系統之推動計劃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資料之蒐集、彙整及運用事項。 (四) 關於本局…
…清查、銷毀及檢調事項。 (三) 關於本局檔案之目錄彙送、掃描應用及機密檔案管理事項。 (四) 關於本局圖書資料之購置、整理、保管、陳列及借還事項。 六、第六科 (一) 關於本局地方人事行政處財產與物品管理、辦公室維護及修繕等事 項。 (二) 關於本局地方人事行政處採購案件之辦理事項。 (三) 關於本局地方人事行政處公務車輛之維修、調派及管理等事項。 (四) …
…資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由交通部及交通事業機構分別設之,其設置及任務如下: 一、交通部設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交通部甄審會),執行所屬事業人員升資甄審之復審事項及交通行政人員應交通事業人員資位甄審之審查事項。 二、交通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設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甄審會),執行所屬事業人員升資甄審之初審事項。
甄審會依下列規定分別組織之: 一、交通部甄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次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擔任之: (一)考選部一人。 (二)銓敘部一人。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一人。 (四)交通部五人至七人。 二、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甄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一級單位主管兼任之。 甄審會辦…
復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就本機關高級職員中具 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者派兼之。 復審會置委員四人至十四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 士、學者、專家聘、派兼之,其中社會公正人…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管理發展訓練事項。 二、地方行政管理業務革新發展之研討事項。 三、地方自治訓練事項。 四、地…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主任一人,襄理本中心業務。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局組織條例第 十五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之綜合研議或審議。 五、法制作業之諮詢。 六、調解業務。 七、各處室訴訟案件協助。 八、交辦法案之研擬。 九、法規資料蒐集、編纂、統計及動態登記等事項。 十、人事行政法令彙編之整理編印。 十一、其他有關法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