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服務事項。 五、關於其他公務人員訓練及諮詢服務之執行事項。
法規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政策、人事制度與人事法規之綜合研究、規劃及擬議。 二、公務員服務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四、公務人員考績、請假及行政中立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五、中央及地方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與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及職務歸系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本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一、本部施政方針事項。 二、本部工作計畫事項。 三、本部預算、決算事項。 四、本部法規事項。 五、部次長交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銓敘行政之重要事項。
培訓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宣導。 二、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擬規劃、協調及人才資料庫建置。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訓練與其他有關訓練之研擬規劃及委託。 四、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擬規劃及委託。 五、公務人員訓練評鑑方法與技術之研發、各項培訓需求評析及績效評估。 六、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高級公務人員之管理發展訓練執行規劃之擬議事 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中級公務人員之管理發展訓練執行規劃之擬議事 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之業務講習之規劃…
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高級公務人員之管理發展訓練之學員輔導及服務 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中級公務人員之管理發展訓練之學員輔導及服務 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業務講習之學…
… 一、第一科: (一)基金管理法規及行政規則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二)基金年度收支之規劃事項。 (三)基金委託收支業務之特約事項。…
…之規劃、執行及監管事項。 三、第三科 (一)基金運用法規及行政規則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二)基金年度運用方針及年度運用計畫之擬編事項。 (三)基金每月收支運用收益報表之編製事項。 …
本會政風業務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政風室派員兼辦。
復審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備具書狀敘明理由向保訓會申請迴避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對保訓會審理保障事件人員申請迴避者,由保訓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決議;對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人員申請迴避者,由主任委員決定。
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停止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執行者,承辦單位應儘速提送審查會審議,並簽報主任委員核定。 申請停止執行經許可者,應即函知申請人及相關機關,並提委員會議報告;未經許可者,應於保障事件決定書敘明理由。
…種考試甲等及乙等考試。 三、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甲等及乙等考試。 四、特種考試之一等、二等及三等考試。 五、交通事業人員高員級考試。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於相互轉任時,得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之。
公務人員有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行政程序再開事由,應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表,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如下: 一、下列機關各職務: (一)總統府。 (二)行政院。 (三)立法院。 (四)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 (五)外交部及所屬機關。 (六)國防部及所屬機關。 (七)經濟部及所屬國際貿易署。 (八)數位發展部及所屬資通安全署。 (九)國家…
…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及中央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情形者,其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消防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中央警察大學;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情形者,其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警察大學。
…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而不辦理年終考績者,其年資仍予併計前項計算。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改任之現職人員,原連續任該項職務之年資及警察官曾任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及技術職務,其相當官等、職等之年資,得併計第一項年資;其有前項情形者,亦得併計第一項年資。
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退休、撫卹案件,應由服務機關檢具相關文件及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中央警察大學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出具之事實審核證明,循行政程序彙轉銓敘部審定。
本條例第三十九條所稱一般行政人員,指主計、人事、文書、庶務及其他非執行警察勤務而依各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薦、委任人員及適用現職雇員管理要點之人員。所稱技術人員,指各警察機關組織法規定有官等、職等,歸列技術職系職務之人員。所稱準用本條例之規定,指除其俸給、考績應與任用資格配合,適用各相關法規外,得依本條例有關事項辦理。
本辦法所稱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指其組織法規中定有簡薦委任官等及職等 或相當簡薦委任官等及職等,經交通部會同銓敘部認定者而言。
交通事業人員適用本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以經依交通事業人員 任用條例審定資位,其所轉任職務並與原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近、職責程 度確屬相當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