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並記載於調解紀錄。 調解委員會、調解人及受託辦理調解事務之民間團體,應於調解程序終結後三日內,將調解紀錄及相關案卷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於收到前項紀錄後七日內,將該紀錄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前項紀錄之送達事項,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項所定之民間團體辦理。 調解紀錄及相關案卷,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十五年。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迴避申請後三日內,送交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裁決委員會受理後,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召開者,由主任裁決委員決定之。 前項裁決委員會議之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迴避之當事人。
裁決委員會得以裁決委員二人至四人組成審查小組。 裁決委員會收到裁決申請書後,應將案件輪流分案予審查小組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小組應於審查後七日內,提交常務裁決委員。 前項初步審查,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
裁決委員會除依前條規定作出不受理決定者外,應將申請書之繕本或影本送達於相對人,並得命相對人以書面提出說明。 相對人於申請書之繕本或影本送達之日起,應於七日內提出前項所規定之書面說明。
裁決申請人,得於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之最後詢問程序終結前,撤回裁決申請之全部或一部。但相對人已於詢問程序為言詞陳述者,應得其同意。 裁決申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但於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之最後詢問程序終結前,得以言詞向裁決委員會聲明理由撤回。 以言詞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紀錄,相對人不在場者,應將紀錄送達。 裁決委員會於裁決申請撤回後,應於七日內,將撤回之意旨通知相對人。
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 裁決委員會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通知當事人以言詞陳述意見進行詢問程序。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陳述意見。 裁決委員會進行前項詢問程序前,應訂定詢問期日,並製作詢問通知書,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送達於當事人及相關人員。
…者,並應檢附職業災害檢查初步分析表或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經核定扶助之案件,申請人應於同意扶助公文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出具領據及撥款帳戶送中央主管機關撥款。
…動態圖像(graphics/animation)或漫畫等性質。 二、第五目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並在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報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間內,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按期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公開傳輸或發行六個月以上,且發行三期以上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三、第六目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以數位方式儲存大量資料,於該屆報名年…
社區公約草案提出後,社區組織代表應儘速於農村社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及社區公約預定施行地點,公開閱覽七日以上,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農村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 二、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草案。 三、異議意見之提出方式及期限。 前項異議意見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姓名、聯絡方式及地址。社區組織代表應將異議意見納入社區公約制定會討論,並妥善處理。
社區組織代表應於前條社區公約草案公開閱覽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邀集所涉社區居民共同參與,召開社區公約制定會,並應於開會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景觀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出席。 前項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得親自出席,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
…指自前條所定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之次月同一日起,至再次月同一日之前一日止,依此類推;前項所稱每提前一個月之期間,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屆齡退休人員,自其退休生效日前一個月之十六日至再上個月十七日止或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二項應即退休人員,自其退休生效日前二個月之最後一日至第一日止,依此類推。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
環境教育機構應於環境教育人員訓練開班十日前將開班日期及課程表送核發機關備查,並於開班後七日內,將參訓學員名冊送核發機關備查。 環境教育機構應於環境講習開班一個月前將環境講習日期送委託辦理環境講習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委託講習機關)備查。 前二項檢送之資料有異動者,環境教育機構應送核發機關或委託講習機關備查。
核發機關受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後,應於七日內進行程序審查,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除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及學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之人員免繳納審查費外,應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繳納新臺幣一千元之審查費及審查所需文件數量;未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 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實際削減量差額申請後,應自收件日起七日內通知公私場所繳納審查費,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並得進行現場勘查。 前項申請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實際削減量差額展延申請後,應自收件日起七日內通知公私場所繳納審查費,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 前項申請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應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總補正日數不得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實際削減量差額交易申請後,應自收件日起七日內通知公私場所繳納審查費,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前項申請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應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補正日數不算…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前條第一項原因,預期存量可用天數不足時,應於原因事實發生後七日內,將可能發生可用存量不足之期間、數量,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天然氣進口事業可用存量不足期間應依限制用戶用氣供應管制方案(以下稱供應管制方案)實施。 前項供應管制方案,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
公用天然氣事業實施用戶輪流停供方案,應於停止實施後七日內,將實施情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隨時提出報告。
事業之天然氣購入成本變動時,應按其變動金額同步調整其從量費,並於調整之日起七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事業供應之氣源種類變動時,其新氣源種類天然氣之從量費,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