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受親職教育輔導處分者,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定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由少年保護官自行或轉交適當之教育訓練機構或團體執行之。 前項受執行之人自行參加經少年保護官認可之訓練課程者,以其訓練課程之時數折抵相當執行時數。 執行親職教育輔導認有必要時,得報請少年保護官通知少年到場,共同接受家族團體輔導。
少年法院指揮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應以書面指定日期,命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帶領兒童向少年保護官報到。 兒童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時,由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帶領其前來報到。
少年法院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應遴選具有兒童教育、兒童福利或兒童心理學之專門知識者,充任執行保護管束者。
少年法院交付留置觀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兒童,以能自理生活者為限。
對於兒童之安置輔導、感化教育處分,應視個案情節及矯治不良習性之需要,分別交由寄養家庭、兒童福利、教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執行之。 各少年法院得在管轄區域內徵聘生活美滿並熱心兒童福利之家庭為寄養家庭,接受兒童之寄養。 第一項之教養處所設置前,得將受感化教育處分兒童交付少年矯正機關(構)執行之。但應與受感化教育處分少年隔離,並採家庭型態之教養方式執行之。
少年法院執行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洽請少年及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為必要之協助。
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應督促受執行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受執行人之人善盡親職教育之責。受執行人如係在學中,並應加強與其就讀學校聯繫。 前項受執行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受執行人之人為政府機關時,由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負督促之責。
轉介處分或保護處分執行者,應於執行完畢或執行中經撤銷確定而停止執行後十日內,報請少年法院備查;其為受囑託執行者,應報請原裁定少年法院備查。 檢察機關應於少年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十日內,將執行完畢日期連同執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規定訂定 之。
…違反本條例之刑事案件,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偵辦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案件,對維 護兒童與少年身心健康及社會善良風氣有卓著貢獻者,依規定予以記 一大功或一次記二大功或請頒獎章、獎狀。 二、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偵辦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
…報監督機關核准後為之。 媒體採訪涉及監獄人員或個別受刑人者,監獄應取得受訪者之同意始得為之。 媒體採訪時,監獄得採取適當措施,維護受刑人或相關人員之尊嚴及權益。 媒體採訪對象或內容如涉及兒童或少年、性犯罪或家暴、疾病或其他法令有限制或禁止報導之規定者,應遵循其規定。 媒體進行採訪時,如有影響監獄安全或秩序之情形,得停止其採訪。 媒體採訪後報導前應事先告知監獄或受刑人。報導如有不符合採訪內…
有關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辦理少年受刑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及受戒治人之相關執行業務,得準用本細則之規定。
…、一般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分、操行三‧○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分、操行…
受刑人記分表之種類如左: 一、教化結果記分表。 二、作業記分表。 三、操行記分表。 四、少年受刑人學業成績記分表。 五、各項成績記分總表。
… (五)定時工作延誤三小時未滿者二分。 (六)定時工作延誤四小時未滿者一分。 (七)定時工作延誤五小時者零分。 三、作業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例如工場雜役清理工作等),參酌其勤惰記分。 四、少年受刑人作業成績,比照一般受刑人記分標準四分之三比率計算。
少年刑人因學業依規定不參加作業者,以每月之學業成績分數為其作業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二‧五分至三分。 二、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二分至二‧四分。 三…
…左列各目記分,每月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省悔向上,心情安定。 (二)思想正確,不受誘惑。 (三)克己助人,適於群處。 (四)刻苦耐勞,操作有恆。 (五)愛護公物,始終不渝。 二、少年受刑人依前款各目記分時,每目每月最高五分,遞減至零分。 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教誨紀錄、學業成績等為依據。 第一項分數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成績分數。
依本條例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六條之規定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少年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在三分以上,作業分數應在二分以上。
媒體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求採訪,應以書面申請,經看守所同意後為之。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境外媒體請求採訪或採訪內容於境外報導時,應經看守所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後為之。 經法院裁定禁止接見之被告及少年被告,不得接受採訪。 媒體採訪涉及看守所人員或個別被告者,應經看守所取得受訪者之同意始得為之。 媒體採訪時,看守所得採取適當措施,維護被告或相關人員之尊嚴及權益。 媒體採訪對象或內容如涉及兒童…
少年被告之飲食及處遇,應注意其營養及身心發育所需,並重視其疾病醫治及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