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法官代表三人,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二、檢察官代表一人,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 三、律師代表三人,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人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六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六人,送司法院院長…
本會委員每屆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票選之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與各自推舉之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分別列冊函送司法院。 司法院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公布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評鑑委員證書。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本會委員之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出缺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遞補委員名單送司法院辦理遞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缺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按出缺名額各推舉人選送司法院院長補聘;法官代表出缺時,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規定辦理遞補。 遞補委員之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人員或機關、團體請求本會進行個案評鑑時,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經本會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代理人。 下列之人,本會得許可其為代理人: 一、請求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二、大學法律系、所畢業,現從事法律工作者。 三、現為…
…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 家事非訟事件之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具狀者為未委任非訟代理人之自然人、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三條規定委任之非訟代理人,其釋明因年齡、學歷、身心狀況、經濟弱勢、在監所、其他拘禁處所或安置、強制住院中等,致不能為之。 二、使用司法院所定之家事非訟事件書狀例稿。 三、無…
家事調解委員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及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法官。 二、律師。 三、醫師。 四、心理師。 五、社會工作師。 六、具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教育或其他進行家事調解所需相關專業之學經歷。 七、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 八、具有豐富社會知識經驗。 …
…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心理師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或心理師證書之處分。 七、社會工作師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處分。 八、律師受除名之處分。 九、醫師受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之處分。 十、會計師受除名之處分。 十一、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 十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十三、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於擔…
法院得視個案需要於家事調解事件終結後,提供「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如附件三)予當事人、關係人、律師、社工人員、程序監理人填寫評核意見,並依本辦法所定個案評核機制處理之。 法院認家事調解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於徵詢庭長、法官及相關人員意見,並通知受評核之調解委員陳述意見後,依情節輕重分別施…
司法院得定期函請內政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依附件所示推薦表,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列冊供法院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前項推薦機關、團體發現受推薦人有不適任情形,應隨時通知司法院。 第一項受推薦之人如願提供義務服務者,應於推薦時特別註明之。
…刑以上刑之宣告。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二、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律師受除名之處分。 七、社會工作師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處分。 八、其他專門職業人員受除名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證書之處分。 九、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十、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
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 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 法院於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典守印信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事項。 三、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紀錄及行政事項。 六、律師之登錄、註銷登錄、律師及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事項。 七、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冤獄賠償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院長移交案及法官、司法事務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 九、法官自律委員會、司…
對於抗告法院裁定之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職務法庭參審員: 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除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由考試院代表一人、法官代表七人、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表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 司法院應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會組成後,公告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遴選委員證書。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本會委員之考試院代表出缺時,由考試院補行推派;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出缺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遞補委員名單送司法院辦理遞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缺時,由司法院院長補聘;法官代表出缺時,依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規定辦理遞補。 遞補委員之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實任檢察官(以下簡稱申請人)為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應依本辦法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 本辦法所稱服務機關,指申請人申請時之服務機關。但已退休或離職者,指退休或離職時之服務機關。 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申請書及證明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當事人出國前,應於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或召開審查會時,告知其得委任律師及通譯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在場。 前項委任律師,不得逾三人。 受委任之律師(以下簡稱受任律師)及通譯應於最初到場時,向移民署提出委任書。 前項委任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任人姓名、…
受任律師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得在場陪同、筆記詢問要點及適時表示法律意見。 當事人陳述意見內容經移民署認有重大遺漏者,得經當事人同意,由受任律師代為補充。 受任律師及通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錄影、錄音或直播。 二、拍攝詢問筆錄。
受任律師有足以影響現場秩序或程序進行之行為,經制止不聽,移民署得限制其行為或發言。 受任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在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國家機密之虞。 二、故為矇蔽欺罔、偽造變造證據、教唆陳述不實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 三、違反前條第三項或前項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