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重建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 居家式或社區式生活重建服務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日常生活能力培養服務內容如下: 一、自我照顧及居家生活能力培養。 二、社區生活參與之促進。 三、定向行動訓練及資訊溝通訓練。 四、其他與日常活動有關能力培養。
提供社區式日常生活能力培養之服務場所,應至少提供每位服務對象六點六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同一時段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人。 社區式日常生活能力培養之服務場所,應設訓練教室、盥洗室(至少有一處淋浴設備)。必要時,並得為服務對象設置適當且獨立之空間及設備,提供個別化服務。 社區式日常生活能力培養之服務場所不得提供夜間住宿,如服務對象有住宿訓練服務之需求,得結合住宿式照顧服務單位提供。
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訓練服務內容如下: 一、依服務對象狀況及意願提供社交技巧之指導。 二、辦理文康活動或團體工作,增加服務對象人際互動。 三、協助服務對象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加強與家人及社區居民互動。 四、其他與促進人際關係或社會參與有關之服務。
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訓練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六、精神復健機構。
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訓練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社交活動具多元化,涵蓋動態及靜態活動。 二、結合運用社區資源,建立社區相關服務網絡。 三、製作服務紀錄。
心理重建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二、精神照護機構。 三、社會福利團體。 前項服務之提供,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得由心理科系畢業者提供外,應由符合專業人員法規所定任用資格之心理衛生相關專業人員為之。
社區居住以社區式提供十八歲以上,經需求評估有居住社區需求,且須由專業服務人員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身心障礙者為服務對象。但服務對象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社區居住服務內容如下: 一、日常生活活動支持。 二、居住環境規劃。 三、身心障礙者健康管理協助。 四、身心障礙者之社會支持。 五、休閒生活及社區參與。 六、日間服務資源連結。 七、身心障礙者權益維護。 八、其他與社區居住相關之服務。
社區居住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社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三、其他捐助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事項之財團法人。
社區居住提供單位應組成專業服務團隊提供服務,成員至少應包括督導、社會工作人員及教保員;其中督導得為兼任。 前項提供單位因增設居住單位顯有困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其社會工作人員得為兼任。 第一項之督導或社會工作人員,每位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每位教保員服務之居住單位不得超過二個。
社區居住服務地點應為供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最多不超過六人,平均每位身心障礙者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十六點五平方公尺,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應有獨立出入口及使用空間。 社區居住服務地點應設寢室及衛浴設備,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規定辦理。 社區居住服務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社區居住服務提供單位應建立服務對象居住服務評估、服務內容及服務紀錄等居住服務資料。
日間式照顧服務,得以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提供。 社區式日間照顧以作業設施服務及開設課程活動之方式辦理。 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應由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精神照護機構提供,並依相關規定之方式辦理。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內容如下: 一、生活自理能力增進。 二、人際關係及社交技巧訓練。 三、休閒生活服務。 四、健康促進服務。 五、社區適應服務。 六、其他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生活服務員,生活服務員配置比率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一比五至一比十五遴用;並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教保員、行政人員、廚師、醫師、護理人員、心理科系畢業相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場所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每日同一服務時間服務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場所應設多功能活動室、盥洗室(至少有一處淋浴設備)。必要時,並得為服務對象設置適當且獨立之空間及設備,提供個別化服務。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住宿服務。
服務提供單位對無法進入庇護性就業服務場所之身心障礙者,於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提供服務時,以作業活動為主,自立生活及休閒文康為輔。
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