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算。 二、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三、依第四款規定:自死亡之日起算。 贍養金領受人於喪失領受贍養金權利後,有溢領贍養金情事,應由主管機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自喪失權利起算日起溢領之金額。但第一項第四款死亡之日當月已領取之贍養金,免予追繳。
領受替代役役男死亡慰問金之遺族居住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委託他人代領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依下列方式辦理驗證之委託書: 一、在國外者,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二、在大陸地區者,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在香港或澳門者,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列方式辦理驗證之委託書: 一、在國外者,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二、在大陸地區者,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在香港或澳門者,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責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
…列方式辦理驗證之委託書: 一、在國外者,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二、在大陸地區者,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在香港或澳門者,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計算;未列職業類別者,以該報告各業員工月平均經常性薪資計算。但各職類初任人員得按該報告無工作經驗者月平均經常性薪資計算。 三、農、林、漁、畜牧業及有關工作者,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近一年公布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該職業所得收入者平均已分配要素所得核算。 四、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最近一年公布之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之。
發起各種捐募運動,應先將計畫用途及募集方式,申報該管社會行政機關 會商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但向國外舉行捐募時,須呈經行政院核准, 未經核准而進行捐募者,該管社會行政機關得以取締。
各種捐募運動之實施及其收據券票辦理情形,該管社會行政機關得隨時派 員考查,如有違背法令行為,應制止之,其觸犯刑事者,並應依法處理。
捐募財物之收支屬於全國性者,應依「國庫法」及「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 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屬於地方性者,應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社會行政 主管機關,及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參照公庫法之規定會商定之。
本辦法所稱托育補助費,係指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安 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 (以下簡稱榮譽國民之家) 日間照顧訓練之補助費 。
…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 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 基本工資。
少年服務機構應置左列人員,其員額至少三人: 一、主任 (可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 二、社會工作員。 三、行政佐理人員。 四、其他必要人員。
少年福利機構如有擴充或遷移者,應於擴充或遷移預定日前三個月,依第 四條規定並檢具現有少年安置計畫等相關事項,申請原設立許可機關許可 。 原設立許可機關應於前項機構實施擴充或遷移預定日前一個月內,依本辦 法等相關規定完成審核。 第一項機構遷移至非原設立許可機關管轄之行政區域者,除應依前二項規 定辦理外,並應向新設立地主管機關依本辦法重新申請許可。
…知後,應立即以書面令網路業者於二十四小時內,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前項書面內容,應包括第二項各款、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犯罪網頁資料保留一百八十日之起訖日期及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應記載事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網路業者依本條例作成之行政處分,得以電子文件利用網際網路之方式,傳送至網路業者公開揭示或指定之電子郵件、電子表單,以為送達。 前項電子文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傳送至網路業者公開揭示或指定之電子郵件、電子表單後一工作日,發生…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從知悉網路業者聯絡資訊,致無法為前條之送達者,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為即時強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令其限制接取,其限制接取之行政處分書,除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規定外,應記載限制接取之起訖日期。 網路業者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實施限制接取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應協助宣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觀念及 相關法規,具體作法如下: 一、協助安排相關部會策製之宣導素材透過無線電視電臺、廣播電臺、公 益廣告燈箱及本局所屬電子字幕機…
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