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或執行業務,或以他人名義執行業務。 九、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辦理繳銷或註銷執業證照。 十、擅自停業、復業、解散。 十一、公證人公司經營業務後,所任用之公證人離職時公證人公司未依第八條第二項僱用公證人擔任簽署工作。 十二、相關事項未依主管機關規定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十三、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提報業務、財務報表,或其所提報之資料不實或不全。 十…
…)受傷慰問金: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定之。 (二)失能、死亡慰問金: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核定之。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後離職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一目所定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及勞工教育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
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及勞工教育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
… 退除役海軍軍(士)官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申請二等船副、二等管輪適任證書者,持原服務機關所屬各型艦艇艙面或機艙上士以上當值職務二年以上海勤資歷證明,得抵免第一項第八款海勤資歷二分之一。 海岸巡防機關離職、退職人員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申請二等船副、二等管輪適任證書者,其任職原服務機關所屬艦艇總噸位五百以上、主機推進動力七百五十瓩以上之艙面或輪機部門技術生或警佐以上當值職務二年以上海勤資歷,得抵免第一項…
… 四、車輛、器材設備之管理與修護事項。 五、財物購置及房屋修繕之管理事項。 六、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七、員工薪給之製發事項。 八、公勞健保費用、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撥等之計算與繳納事項。 九、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及研考事項。 十、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本處大事紀之蒐集及會報處理事項。 十二、其它不屬各課、室掌理事項。
…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給事項。 三、職員差勤管理事項。 四、職員訓練、進修、研習、出國、考察事項。 五、職員考績、獎懲事項。 六、職員保障、褒獎事項。 七、職員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事項。 八、職員待遇、福利、保險、互助事項。 九、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職員在職、服務及離職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一、人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退撫事項。 十二、其他…
… 二、入營途中:指前款人員接獲召集令,在合理時間,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之交通方法,直接前往營區之入營必經路線。 三、退伍人員:指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或因故離職者。 四、解召人員:指後備軍人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後,依法發給復員令、解除召集令,或受點閱召集後,由點閱官口頭下達解除召集令者。 五、還鄉途中:指前二款人員奉准離營,在合理時…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於十五日內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報請備查。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所屬人員,屬於第二條第二項公告應經許可始得擔任大陸地區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適用對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向各該主管機關通報: 一、所屬人員離職赴大陸地區擔任職務或為其成員,而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之虞。 二、所屬人員經派遣至大陸地區後,違反契約約定轉任大陸地區相關職務或為成員。 三、所屬人員違反契約約定與業務相關之保密或競業禁止義務。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應申請許可而未申請或經不予許可,或經依第十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仍繼續其行為者,依本條例第九十條規定處罰之。 前項受處罰人員具有退離職公務員身分者,各該主管機關應通知其原退休(職、伍)機關函請原核定退休(職、伍)機關,依本條例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核定其喪失或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並由核定機關通知支給機關不再發放…
…證明文件。 檢驗工作證之有效期間為二年,持有人應於期滿前三十日內檢附原檢驗工作證影本及最近一次檢驗工作證持有人學科講習訓練證明文件,經其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報請民航局申請換證;檢驗工作證期滿或持有人離職時,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應收回檢驗工作證向民航局繳銷,其不能繳銷者,民航局得逕行註銷;檢驗工作證遺失或毀損時,持有人應敘明理由,經其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報請民航局補發或換發。
…習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 測驗工作證之有效期間為二年,持有人應於期滿前三十日內檢附原測驗工作證影本及最近一次超輕型載具測驗人員學科講習訓練證明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報請民航局換發;測驗人員離職時,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應收回測驗工作證向民航局繳銷,其不能繳銷者,民航局得逕行註銷;測驗工作證遺失或毀損時,持有人應敘明理由,經其所屬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報請民航局補發或換發。
運轉人員於執照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陳報主管機關,並繳還其執照: 一、調離執照所定之核子反應器運轉職務,且經營者認定不再從事運轉操作。 二、離職。
運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吊扣其執照三個月至十八個月: 一、違反操作規定,致有影響人員安全、環境生態、運轉安全或設備受損之虞。 二、執勤時擅離職守。 三、執勤時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飲料。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操作核子反應器。 五、不依規定接受健康檢查。
…核子反應器設施超過運轉技術規範之安全限值。 三、經主管機關吊扣執照,而不依前條規定停止運轉操作工作或不繳還執照。 四、毒物檢測未通過 。 五、曾受吊扣執照處分,於執勤時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飲料或擅離職守。 運轉人員故意提供不實之文件、資料或紀錄,申請執照測驗或換發執照,致影響主管機關核發執照之正確性者,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撤銷其執照。 依前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執照者…
…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以下簡稱常務人員),指轉任政務人員之前一日具有現職常務人員身分;所稱未依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以下簡稱退離給與),指未曾辦理轉任前原任職務之退休(職、伍)、資遣、離職退費或年資結算。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項第五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之負責人、經理人,指適用公營事業機構…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未曾領取退職酬勞金、離職退費之政務人員年資,指下列政務人員年資: 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曾併計核給退休(職、伍)給與,或未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申請發還個人原繳付之退職撫卹基金費用本息之年資…
政務人員或其遺族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指定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支給或發放機關存入依本條例、原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或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請領之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退職酬勞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用。 前項人員開立專戶時,應檢同下列證明文件: 一、存入離職儲金本息、退職酬勞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者:檢同開戶申請書及政務人員之最後服務…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以前已參加離職儲金之政務人員或其遺族,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以後請領離職儲金本息時,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應暫停或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之權利。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遵命回國,於回國命令訂有期限者,指逾期回國;於未訂期限者,指接獲回國命令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回國。但有特殊之原因,經奉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