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會報事項如左: 甲、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事業務之狀況。 乙、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事規章之增修或廢止。 丙、對於人事制度及人事業務之革新意見。 丁、有關人事行政之專題研究報告。 戊、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之重要事項。
十、行政院暨所屬機關人事會報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定之。
一、銓敘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使所屬中央主管機關 (不含行政院及其 所屬機關) 人事主管人員之考績有所準據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加強院屬各級人事機構主管人員對 人事制度及人事業務之研討,特訂定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 報) 辦法。
本會報事項如左: 一、中心議題及一般提案之討論。 二、本局對當前人事政策及年度施政計畫之說明。 三、本局規定事項之提示。 四、各人事機構之重要工作報告及建議。 五、人事專題之研究。 六、績優人事人員之表揚。 七、局長交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人事行政事項。
行政院為安定中央公教人員生活,實施必需品配給,訂定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享有生活必需品配給(以下簡稱實物配給)並得依規定請領其親屬實物配給。 前項實物配給為無償配給,每月配給定量實物一次,但受配員工或其親屬均不得重領兼領。 經政府核准成立而未列入中央總預算之機構,經行政院核准得委託主辦配給單位代辦其員工實物配給,但實物價款及配送損運等費,應由委託之受配單位負擔。 額外員工不予配給或代配。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約僱人員之僱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且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核准者為限。 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
約僱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溢領報酬之處理方式。 五、權利及義務。 六、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七、終止契約事由。 八、其他必要事項。 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格式,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定之。
各機關於年度編列概算,或於年度中須增列約僱人員時,應填具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中央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准後約僱之,地方機關報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約僱之。 各機關於約僱人員到職一個月內,應填列約僱人員僱用名冊,層報各該部、會、行、總處、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但經各該部、會、行、…
行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為實施 主管人員職期調任,特訂定本準則。
…休假年資依前項規定給假。 公務人員所具下列年資,得採計為休假年資: 一、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期間之年資。 二、服務於機關、公營事業機構之全時專任年資。 三、軍職年資。 四、服務於行政法人之全時專任年資。 五、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年資。 六、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立法院各黨(政)團等,依法遴選、聘用之全時專任公費助理年資。 七、服務於公務人…
…予發給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其餘公務人員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三日。但在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依第一項或所適用之法令規定發給獎勵之休假日數,均應予扣除。未請畢者,視為放棄…
本規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所稱主管機關,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各該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等機關及各該所屬機關,準用前項規定。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服務獎章及證書,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統一製備。 獎章證書之格式如附表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公共工程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統一編號、姓名變更及出生年月日資料之更正時,應依送審程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並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接收或登錄建檔。 前二項以外之個人資料,各機關應適時至人事資訊管理系統更新,並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送銓敘部;必要時,銓敘部得逕請各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人事資料處理所涉及之傳輸方式、資料異動管理規範、網路作業標準、網路傳輸共通性項目及傳輸格式等,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