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於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 機關首長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其涉訟輔助事項,除中央一級機關自行決定外,應由其原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原服務機關發給。 前二項辦理涉訟輔助機關裁撤或組織變更者,應由該涉訟業務承受機關辦理涉訟輔助。
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所涉訴訟案件,其律師費用依法或依約定全部或一部應由他造負擔者,就他造已給付部分應繳還之。其未繳還者,涉訟輔助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繳還。
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於刑事訴訟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予以不起訴處分或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涉訟輔助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前項情形以外,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其訴訟案件於其他不起訴處分、裁判或懲戒判決確定後,涉訟輔助機關應重行審查,經審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以書面行政…
直轄市長、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決定之;縣(市)長由中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 直轄市議會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執行職務涉訟之輔助事項,直轄市議會議長由行政院決定之;縣(市)議會議…
行政院主計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健全國民經濟會計之查編及全國資源總 供需估測,加強各方聯繫與配合,改進編估方法提高確度,以增進統計效 用,特依據本處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設國民所得統計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處主計長兼任,評審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 ,請財政部、經濟部、中央銀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及中央研究院各指派有關高級人員一人為評審委員,並由主任委員加 聘之,餘由主任委員就經濟與統計學驗豐富之專家聘任之。
本規程依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一局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 第一科、 (一) 行政院訂定年度施政方針所需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等之建議與相關 資料之彙辦事項。 (二) 中央政府總預算籌編進度之擬訂、控制、追蹤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 …
第二局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 第一科、 (一) 行政院訂定年度施政方針所需增進營業預算、財務及經營效能建議 之研擬事項。 (二) 中央暨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收支方針中有關公營事業預算收支原則之 研擬事項。 (三) 全國…
…機關主計人員考核、獎懲及考績考成之籌劃辦理事項。 (六) 中央機關主計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之核辦事項。 (七) 戰地政務主計幹部儲訓、管理事項。 (八) 主計人事行政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九) 一般人事法令轉行事項。 (十) 中央機關主計人事管理工作計畫與報告之核辦事項。 (十一) 人事處年度施政計…
本處業務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除有關主計會 議之職權應提主計會議決定辦理外,分為左列三層負責處理,但對外行文 以第一層及第二層為限。 一 主計長、副主計長為第一層。、 二 各局、司、處、室主管為第二層。、 三 各科科長為第三層,科長以下承辦人員不分層。、
… 二、對依職權不得逕行決定之事件,應擬具具體意見,簽請上層核示後再 行辦理或以簽稿併送方式送陳核定。 三、各層負責人員擬辦、審核及核定之文件,其範圍另以行政院主計處分 層負責明細表列舉規定之。
各層對外行文,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一層核定範圍之事項或 授權核定者,均應以本處名義行之,並依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規定 蓋用印信。 二、以各該局、司、處、室對外行文時,蓋用各該局、司、處、室主管職 章或條戳。
各層負責人員逕行核定處理之事件,應負行政上及法律上一切責任。
本處各單位依行政院主計處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處理業務,由副主計長及 各層主管隨時抽查,如發現錯誤,適時糾正。
行政院主計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各單位辦理之事項,遇有增加或減少時 ,應由各該單位隨時報請於表內增減;在未核定增減前,遇有新增事項, 其處理權責發生疑義時,專案簽請主計長核定。
本細則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其他有關出納事項。 四 綜合業務:、 (一) 管考業務事項。 (二) 一般行政業務作業程序之彙訂與維護事項。 (三) 不屬各組室職掌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 其他事項。
主任秘書承主任、副主任之命,處理本中心一般行政及秘書室事務,其職 責如左: 一 文稿之綜核及一般行政業務之協調。、 二 公文收發繕校保管及印信典守之監督。、 …
本中心業務依照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 之規定,除承辦院稿、處稿之外,分為左列二層負責處理。 一 主任、副主任為第一層。、 二 各組、室主管為第二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