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各級主管權責,其範圍另以「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 負責明細表」列舉規定 (如附件) 。
本中心各層對外行文,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 一層核定範圍之事項,應以本中心名義行之。並依「公文處理」規定 蓋用印信。 二、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二 層核定範圍之事項,以各該組、室名義行之,並加蓋主管職章或腰形 圖章。
本中心各層負責人員逕行核定處理之事件,應負行政上及法律上一切責任 。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各單位辦理之事 項,遇有增加或減少時,應由各該單位隨時報請於表內增減之,在未核定 增減前,遇有某一新事項,其處理權責發生疑義時,應專案簽請主任核定 之。
關於各機關申請支援作業 (使用機器時間) 依照「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 資料中心支援使用機器時間申請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關於服務、文書、及事務管理,依照本中心所編「行政業務作業手冊」規 定辦理。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各級政府機關(構),指中央政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其所屬編列公務機關預算或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之各級行政及立法機關(構)。所稱公立學校,指各級政府所設立之各類學校。所稱公營事業機構,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 直轄市、縣(市)議會會計室之設置,分別適用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規定。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所稱曾任中央主計機關主計職務,包括曾任原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之資訊處理職系職務。
…、「曾任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年資」、「相關職系及格」、「著有成績」認定如下: 一、所稱曾任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指曾任會計、統計職系之職務或各級主計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訂各職系之職務、原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之資訊處理職系職務及僅列有官等、職等未辦理職務歸系之關務機關會計、統計職務。但第二十條並含括曾任會計、統計職系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 二、所稱曾任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年資,係…
本條例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所稱曾任官等、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及年資及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款所稱曾任主計職務及年資,包括行政法人由政府機關(構)改制成立者,原機關(構)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主計人員於機關(構)改制之日隨同移轉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者,其繼續任用之主計職務及年資。
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任免、遷調,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逕行核辦。
…任免核定權認定其範圍: 一、總處核派之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職務。 二、總處核派之總處及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主辦(管)以上職務。 三、總處核派之各直隸行政院中央三級機關主計機構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職務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下主辦職務。 四、依規定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派之該一級主計機構及其所屬各級主計機構職務。
…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進計畫,經採納施行,著有實效。 二、對歲計、會計、統計理論或實務潛心研究,撰有論著,經刊布獲學術界公認具有價值。 三、對本機關主計業務革新,促進該機關行政管理之改進或其業務之發展,有重大貢獻,並有事證。 四、領導所屬人員推行主計制度,不辭勞怨,成效卓著,並有事證足資楷模。 五、所辦主計業務,對政府政策之釐訂及各項施政計畫之推行,確有重大貢獻,並具…
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總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
本獎章之請頒,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會議審查通過後,由主計長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資訊設備維運及資安管理,設五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審計機關資訊發展政策之訂定事項。 二、關於政府審計系統及行政管理系統之開發、取得及維運事項。 三、關於政府審計資料平臺之規劃、管理及建置事項。 四、關於數位審計雲之建置及維運事項。 五、關於本部電腦機房、伺服器主機與網路之規劃、建置及管理事項。 六、…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下: 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部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負法律上或行政上一切責任。 二、法規制度或方案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誤,或前後案件…
本部事務管理依行政院訂頒事務管理相關手冊、工友管理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本處依據審計部指定及委託辦理臺灣省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臺灣省諮議會 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
第三科掌理教育部主管高級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教育研習會之普通 公務審計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之特種公務審計、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 審計,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與各項支付法案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