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 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繕具二份,於八十三年二月七日以前送 達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主計處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就歲出部分即行彙核處 理,其有超出原核定額度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行政院核 定。
行政院主計處根據最後審查結果之各類歲出預算及財政部綜合擬編之歲入 預算,彙核整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於八十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以前呈行政院,並於八十三年三月三日以前提經行政院 會議決定後,交行政院主計處整理彙編。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於八十三年三月十 日以前送諘立法院審議,並附送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
行政院主計處會同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國營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簽報行政院核定分行。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及國營業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 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於八十二年九月二十日以前分別指示所屬事業機 關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格式如附表一) ,其互有關係之各棧關並應密切配合。
八十四年度國營事業預算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訂定如附件三。各國營事業主 管機關應依照上項標準及立法院審查八十三年度預算質詢時所提注意事項 訂定其所屬事業機關營業預算編列標準補充規定分行實施,並以副本抄送 行政院主計處。前項補充規定,不得與共同項目編列標準牴觸。
各國營事業機關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營 業預算書表格式及營業預算科目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繕具三份,於八十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 政局及財政部。 凡於年度內新增或換租電腦者,應於預算書內詳予註明。 各事業機關轉投資於附屬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 事業之預算。附屬事業增資時,應經投資事業機關同意後辦理。
各國營事業為執行政策,預算列有虧損者,應依下述原則處理: 一、發生總虧損者,應詳加分析原因。如因執行政策發生虧損者,其會計 表達,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虧損之發生,由於產品售價或勞務費率低於合理成…
…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築、 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租賃資產) ,非計畫型逕依性 質分析,擬編固定資產投計畫預算彙計表 (格式如附表二) ,連同舉借與 債還國外借款明細表 (依行政院規定格式辦理) ,繕具三份,於八十二年 九月二十五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秘書處、研 考會及財政部,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並抄送中央銀行及行政院經建 會。 前項固定資…
各國營事業機關有關員額計畫,應依行政院台七十九人政貳字第三五六二 二號函頒「國營事業機構編報年度預算員額授權原則」之規定,於八十二 年九月二十日以前,擬具年度預算員額需求表及概算表,函報主管機關, 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
各國營事業機關職技訓練計畫預算及計算方法,應依附表八所訂格式詳為 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前彙轉行政院營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初步審核,直屬行政院主管之中央銀行暨其所屬,由中央 銀行逕送行政院勞委會審核。行政院勞委會 (職訓局) 應於八十二年十月 二十一日以前,提出書面意見,彙轉行政院主計處。
…關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審核, 其與規定編列標準不符或盈餘比率低於前年度決算與上年度預算,或所屬 各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同一附屬事業或民營事業,其投資收益漏列或編列不 一致者,應予覈實修正。並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格式,編具審定數額表 及審核意見,各繕具三份,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事業審定預算相關項目 對照表 (格式如附表四) 、各事業機閞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三份, 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
財政部就各國營事業有關資本增減與盈虧撥補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八十 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前送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各國營事業有關員額待遇、福利及出國進修、研究、 實習計畫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副本抄送各事業主管機關。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事業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依「政府重 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於八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以前 轉送行政院經建會審議,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 行政院經建會對各國營事業機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應於八十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五。
各國營事業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應依照「各機關設置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及「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發包資訊軟體服務費計費要點」之規定,擬具計 畫預算 (格式如附表五) ,檢附有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於八十二年九月 二十五日以前核轉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局。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如附件六。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審核所屬各事業機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及 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加具審核意見 (格式如附表六及附表七) , 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秘書處、研考會、財政部對各國營業事業機關固定資產計畫預算彙 計表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中央銀行及經建會對舉借與償還國外 借款明表,應就法定職掌範圍提出書面意見 (格式同…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有關機關對營業預算、固定資產投資以及舉借與償還國 外借款,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 (格式同附表六及附表七) ,約集 各事業機關及其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研究會、財政部、中 央銀行舉行協調會議,並將協調結果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年 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就立法院審查上年度營業預算報告內所提附帶決議及注 意辦理事項之辦理情形,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送達主管機關,主 管機關審核後應於八十三年一月十日以前彙報行政院。 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就轉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最近年度預、決算 八份,於八十三年二月十日以前送達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各檢附七份於八 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前彙報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