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審核各國營事業所送營業預算後,應按機關別審核,於八十 三年三月三日以前彙案編成綜計表及分析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 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三月十日以前 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所送主法院審查上年度營業預算報告 內所提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暨政府及國營事業轉投資及受 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彙總整理,簽報行政院後,分別於八十三 年二月十日及八十三年三月十日以前送立法院。
各國營業事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書表格式改 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注意與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 無誤後,函送其主管機關彙轉行政院主計處核轉立法院預算委員會。
各國營事業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立法院報告各該機關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 容時,其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 主計處。
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 事業機關分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國營事業營業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各國營事業機關應依業務情形及 「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送經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及財政部備查。 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如附件八。 固定與變動成本劃分方法如附件九。
各基金管理機構應於收到立法院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十天內,依據審查修 正之項目內容及應行調整事項,整編法定預算,並將有關書表報由主管機 關核轉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備查。
…畫。 六、其他計畫。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全年分為兩期,第一期應於收到法定預算通知 日起二十天內編成,第二期應於下半年度開始三十天內編成,分別報由主 管機關於十五天內核定,並轉送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資為年度 考核之依據。
成本費用內固定與變動之劃分,由各基金管理機構依行政院主計處訂頒成 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 (附錄二) 及該處七十年六月十九日臺 ( 70) 處孝五字第○四九六三號函暨附件所訂之方法 (附錄三) 辦理之。
各基金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但行銷 (業務) 費用與 間接生產費用項下之公共關係費,如營業或作業收入超過預算數時,得在 營業或作業收入增加比例之範圍內報由主管機關核准,酌予增加,但不得 超過公共關係費原預算數之百分之三十。主管機關核准副本抄送審計部及 行政院主計處。
各基金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照行政院訂定之有關規 定辦理,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
重大計畫型資本支出,於年度進行中,如因財務狀況欠佳,資金來源無著 ,或因情勢變遷,無法達成預期效益,或因其他原因,經詳予檢討,認為 應予緩辦或停辦者,除在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表達外,並應專案報 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核定副本抄送審計部及財政部。
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如中途為配合業務需要,計畫須予修正,其 不影響原計畫目標及預算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會核定 (無董 (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會組織者,由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核定,以下各條同) ,報主管機關核備,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及審計部。
…外在因素,超過預算在百分 之十以內且超過金額在二億五千萬元以下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 會核定,報主管機關核備;超過預算百分之十或二億五千萬元以上者,應 擬具處理意見,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核定副本抄送審計部及財 政部。 計畫型資本支出,因計畫及預算整個變更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 政院核定,核定副本抄送審計部及財政部。 第一項及第二項超過預算部分,仍依預算法第五十…
… ,以申請保留二次為限。 五、申請保留預算時,應填具資本支出預算保留申請表 (格式貳) 並敘明 理由,必要時檢附有關文件,最遲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報由主管 機關核定,並通知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部。
資本支出預算之流用除列入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外,依下列規定專 案辦理。 一、計畫型資本支出兩計畫間之相互流用,應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 定。 二、計畫型資本支出,因計畫內容部分變更,或因外在因素,須流用非計 畫型資本支出者,應報由主管機關核定,通知行政院主計處及審計部 。 三、計畫型資本支出,…
計畫型資本支出之緊急工程及購置,原未編列預算,而必須於當年度舉辦 ,且無其他預算可資流用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核決定 ,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先行墊款辦理,於以後年度依預 算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補列預算。在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辦理決算時 ,暫列「未完工程及訂購機件」科目處理,俟完成立法程序後,再予以轉 正。
…者,由董 (理) 事會負責審核,其 金額在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所訂之一定金額以上 者,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其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定先 行墊款辦理,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備查,於下年度補列預算完成立 法程序;其帳務處理,依前條之規定。 非營業循環基金應報由行政院核准後辦理。
營業基金當年度預算以特別公積為財源之計畫型資本支出計畫,固盈餘減 少,致特別公積無法提列或提列不足而改以其他財源支應者,以後三個年 度內,如有盈餘,於辦理決算分配時,得視財務狀況,專案報由主管機關 核轉行政院核准,儘先補提至足額,核定副本抄送財政部。
各基金管理機構,對於預算之執行結果,以半年為一期,按期綜合檢討, 並編製績效報告 (格式肆) ,加具封面、封底,裝訂成冊。於各期結束後 一個月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備查。其屬下 期部分,連同年度決算報告一併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