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民間機構並應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提供接管人。
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受理第三條所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申報或審查,應於七日內確認申報資料符合下列規定: 一、土壤污染物檢驗測定符合第九條規定。但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免予採樣檢測者,不在此限。 二、經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技師簽證。 三、經評估調查人員執行規劃。 四、於…
事業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報請審查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符合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應於完成審查後七日內核發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審查同意函。
…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及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八條,自一百十…
本標準所定七日平均值,指間隔每四至八小時採樣一次,每日共四個水樣 ,混合成一個水樣檢測分析,連續七日之測值再算術平均之。
…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三、申請人於延長評議期間提出補充理由書者,自爭議處理機構收受補充理由書之次日起算。但不得逾二個月。 評議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評議委員會認為有必要者,得於陳述意見期日七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自至指定處所陳述意見或邀諮詢顧問列席評議委員會說明。 當事人請求到場陳述意見,評議委員會認有正當理由者,應給予親自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於陳述意見期日七日前書面通知當…
…書面授與評議實施權之地點、方式及期間。 五、其他相關之資訊。 前項公告應揭示於受指定之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必要時,並得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受指定之法人應於受指定日期之翌日起七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立案,並於第一項第四款公告之受理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限合夥者,或第六項醫院、商業,該幼兒園應以招收其所屬及與其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者之員工子女、孫子女為主,有餘額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招收其他幼兒。但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前招收之幼兒,不在此限。 前條第四項團體為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附設私立幼兒園之招收對象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但本辦法…
…停辦日二個月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並應對外公告。 幼兒園或其分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請停辦: 一、未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 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司附設私立幼兒園,未招收該公司或其他經簽訂契約之事業單位員工子女、孫子女。 三、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後…
…期舉行者,應擇期再行舉辦。 公聽會因前項以外之事由致會議中斷或無法如期舉行者,應擇期再行舉辦一次。因相同或相似事由致會議再行中斷或無法再行如期舉行者,主管機關應自再行中斷之日或第二次原因消滅之日起七日內,將第二條第二項之應載明事項及公聽會再行中斷或無法再行如期舉行之事由,以書面或公告方式,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村(里)辦公室或其他適當地點,公布期間至少七日。 公聽會有前二項中斷或無法如期舉行者,…
編 註:本編制表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 第 4 條訂定,內容請參閱相關圖表附檔。 編 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於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廢止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第七職等派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第六職等派用資格。 二、依前條第二款進用職員: (一)以經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資格進用者,取得第十三職等派用資格。 (二)以經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資格進用者,取得第十二職等派用資格。 (三)以具博士學位資格進用…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聲請事件,法院應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為裁定。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聲請事件,法院認有繼續或延長安置之必要時,宜於原裁定安置之期限屆至前,為繼續安置或延長安置之裁定。
…載明審議決議、不服審議決議得依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提出申訴之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書面通知,本部得送請學校代為轉達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學校收到前項書面通知後,應於七日內送達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本會之審議決議與學校所送學生之評估建議未一致時,本部應併同於第一項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