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錄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應接受本部定期考核,並依本部要求提出報告,本部再依考核結果更新登錄資料。 辦理前項考核所需之資料及報告,受考核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有提出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 參與前項考核之人員,對於因此所知悉之營業秘密或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舊制發放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憑證及密碼,於退撫整合平臺辦理登錄及查註。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即註銷其使用權限。 發放機關登錄於退撫整合平臺及因而取得之領受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中心依本辦法取得資料檔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 一、以網路方式: (一)於保經代公司或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APP)投保平台載明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保險客戶閱覽、點選告知事項已讀及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同意後,始得進行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二)保險客戶進行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時,須填寫足資驗證其身…
…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A級: 一、業務涉及國家機密。 二、業務涉及外交、國防或國土安全事項。 三、業務涉及全國性民眾服務或跨公務機關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運。 四、業務涉及全國性民眾或公務員個人資料檔案之持有。 五、屬公務機關,且業務涉及全國性之關鍵基礎設施事項。 六、屬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且業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其提供或維運關鍵基礎設施服務之用戶數、市場占有率、區域、可替代性,…
…為 B 級: 一、業務涉及公務機關捐助、資助或研發之國家核心科技資訊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二、業務涉及區域性、地區性民眾服務或跨公務機關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運。 三、業務涉及區域性或地區性民眾個人資料檔案之持有。 四、業務涉及中央二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構)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運。 五、屬公務機關,且業務涉及區域性或地區性之關鍵基礎設施事項。 六、屬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且業務經中央目的事業…
…,得考量下列事項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或公務機關聲譽之影響程度,調整各機關之等級: 一、業務涉及外交、國防、國土安全或關鍵基礎設施者,其中斷或受妨礙。 二、業務涉及個人資料、公務機密或其他依法規或契約應秘密之資訊者,其資料、公務機密或其他資訊之數量與性質,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 三、各機關依層級之不同,其功能受影響、失…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責人員:指由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課照中心)負責人擔任或指定,負責督導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人員。 二、查核人員:指由課照中心負責人指定,負責評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 三、所屬人員:指課照中心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
課照中心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課照中心訂定安全維護計畫時,應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數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 前項計畫,應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及其他相關個人資料管理事項。
課照中心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課照中心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課照中心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課照中心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課照中心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 課照中心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國際傳輸之…
課照中心應依已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與蒐集、處理及利用流程,分析評估可能發生之風險,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課照中心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課照中心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課照中心立案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 課照中心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者,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宣傳、推廣或行銷,並周知所屬人員。
課照中心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課照中心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以適當方…
課照中心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應設置必要之安全設備及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及管理程序。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訂定紙本資料之銷毀程序;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