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被告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或看守所時,其與少年保護性質不相違反者,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
本細則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制定之。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尚未執行之十二歲以上未滿廿 一歲少年,其感化教育移送少年輔育院執行之。
少年輔育條例施行前己在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中之少年,仍由少年輔 育院繼續執行。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以保護管束代之之少年,其保 護管束經撤銷者,依少年輔育院條例執行其感化教育。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之各項辦法與少年輔育院 條例不相抵觸者可繼續適用。
少年輔育院之教育措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本辦法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制定之。
少年感化教育應注重品德教育及技能教育,並以知識教育配合實施,以達 成左列目標: 一、樹立正確之道德觀念。 二、養成良好之生活習慣。 三、訓練實用之謀生技能。 四、灌輸必要之國民知識。
少年感化教育之實施原則如左: 一、注重身教。 二、注重誘導。 三、注重啟發。
少年感化教育實施方法如左: 一、從研究中發掘學生心靈需求。 二、從興趣中啟發學生個性發展。 三、從生活中領導在院學生日常言行。 四、從工作中訓練在院學生自治能力。 五、從行動中觀察學生之誠偽。 六、從家庭聯繫中鼓勵在院學生榮譽進取。
本規則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請求接見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禁止其接見。 一、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二、除親屬外,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生者。 三、攜帶武器或違禁品者。 四、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五、有其他妨害少年輔育院紀律之行為者。
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議)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規則行之。
受處分人在執行中由其他機關借提者,應由原執行處所函請寄禁之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代為考核計分。
…受處分人,執行逾六個月,已晉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六個月,已晉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原為感化教育處分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
前條所稱「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應審酌下列事項加以認定: 一、釋放後須有適當之職業。 二、釋放後須有謀生之技能。 三、釋放後須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 四、釋放後社會對其無不良觀感。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出院後能就學者,視為具備前項第一款之要件。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法務部為激勵各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以下簡稱監所) 人員辦事精 神,以提高工作績效,特訂定本準則。
…,或曾任雇用管理員五年以 上,現任委任管理員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陞任之。 三、科 (課、組、股) 員:由現任主任管理員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陞任之 。但各監獄、看守所女性委任管理員或少年觀護所委任管理員任現職 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亦得陞任。 四、科 (課、組) 長、易服勞役場主任、女監主任:由現任科 (課、組、 股) 員三年以上,或教誨師、調查員、導師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