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製作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在臺灣地區住、居所。 二、事實。 三、強制驅逐出國之依據及理由。 四、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前項處分書應送交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人,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或律師,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實任法官(以下簡稱申請人)為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得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 前項所稱服務機關,指申請人之占缺機關。但已退休或離職者,指最後占缺機關。 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之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院及懲戒法院法官代表一人。 (三)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 (四)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代表一人。 (五)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 四、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司法院應於本會第一屆成立前及每屆委員任期屆滿前,函請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將各自推舉之檢察官、律師以外之學者專家人選,分別列冊函送司法院。
學者專家委員出缺時,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按出缺名額各推舉人選送司法院院長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研習人員之研習期間,依其所具遴選資格分別如下: 一、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六項之資格遴選者,其研習期間為七十五週。 二、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資格遴選者,其研習期間為十七週。 三、依本法第五條第七項…
…署檢察長,本款不再評核。 四、受評人現任職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五、受評人現任職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對應設置之法院。 六、受評人現任職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
實施主任檢察官全面評核之機關(構)、人員如下: 一、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檢察長。 二、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對應設置之法院。 四、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
…院檢察署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但本條第二款評核之直屬長官,不再評核。 四、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對應設置之法院。 五、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次長三人、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學院院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一人、實任檢察官代表二人、實任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一人組成之,並由本部部長指定政務次長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之。
本會委員之實任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一人,由本部遴聘之,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產生方式如下: 一、實任法官一人:由司法院指派。 二、律師一人: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指派。 三、教授一人:由本部檢察司推薦。 本會委員之實任檢察…
…簡歷表。 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曾服公職者,由服務機關(構)出具任職期間之年資、考績(成、核)及獎懲證明文件。 六、律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七、實際執行律師職務年資之證明文件及由執業之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出具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 八、實際執業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二十份及承辦案件終局裁判或檢察書類當事人…
…、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證書。 六、律師考試及格證書或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文件。 七、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等證明文件(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
…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曾服公職者,由服務機關(構)出具任職期間之年資、考績(成、核)及獎懲證明文件。 六、檢察事務官、律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七、任職檢察事務官期間各服務機關所出具工作表現優良之證明文件。 八、任職檢察事務官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二十份及備妥自申請遴選之日前六年內依法院組織法所承辦事務,經檢察官、…
公設辯護人、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檢察事務官申請參加檢察官公開遴選者,以第十條公告申請起始日為年資結算日。
本部受理參加檢察官公開遴選之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以召集會議方式進行品德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或請其執行職務所在地之法院、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 二、評閱經本部抽取之第十一條第七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項及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第二項之二十件書狀、辦案稿件、經辦公文或…
…以上之懲戒處分或依法官法受免除檢察官職務並轉任檢察官以外其他職務以上之懲戒處分。 三、最近或離職前五年內曾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依公務員懲戒法受申誡以上之懲戒處分或依法官法受懲戒處分。 四、曾依律師法受除名處分。 五、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或最近二年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分。 六、最近二年曾申請檢察官遴選,經本會決議不予遴選。 七、不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
…法官。 為配合年度整體遷調之實際人事業務需求,並因應本法之施行日期,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委員任期一年,指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律師以外之人,指未加入任何律師公會之人。
…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五項所稱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指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相當等級考試及格。 二、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比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得轉任薦任官等職務之資格。 三、具公務人員薦任官等以上資格,經銓敘合格。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三項第五款及第八…
曾任候補、試署法官因故於候補或試署期間離職後再任,或曾任或現職候補、試署檢察官經遴選為法官者,應按其已任年資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繼續候補或試署。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執行律師業務及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所稱律師執業年資,指實際執行律師業務,或其他法律明定計入律師執業年資期間。 本法第九條第九項所稱應徵詢法官遴選委員會意見者,以該法官係經遴選任用者為限;其徵詢方式得以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