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輔導委員會對於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得扣留、保管之,除依前項規定檢具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者外,應予沒入、銷毀、發還或為適當之處理;其要件、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應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之人員,辦理第二項至第六項之事務;少年輔導委員會之設置、輔導方式、辦理事務、評估及請求少年…
…。 前項除外情形,不得逾必要之程度,避免公然暴露少年之約束工具及確保少年不致於因而受到侵害;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前二項使用約束工具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少年法院與相關行政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少年偏差行為之輔導及預防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內務行政業務,特設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制度、地方組織、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區域合作、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監督及輔導。 二、戶籍登記與管理、國籍取得與變更、姓名規範、國民身分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戶籍作業之規劃及管…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事項。 十一、關於市區道路、自來水、下水道、市區公園建設之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工程受益費、工程計畫及徵收範圍之審核、督導事項。 十三、關於工程招標制度之推行及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營建行政事項。
本署於必要時,得層報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結構工程、衛生工程、水利工程、林業技術、經建行政、地政、法制、人事行政、會計、統計、一般行政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內政部警政署 (以下簡稱本署) 承內政部部長之命,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 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
本署掌理警察法第五條所列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職權調整、機關設置、裁併及警力調配之規劃事項 。 二、警察業務之正俗、市容整理、特定營業管理及協助推行一般行政之規 劃、督導、協調事項。 三、預防犯罪、協助偵查犯罪、檢肅流氓及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警衛安全、警備治安及義勇警察、民防團隊等編組、訓練、運用…
本署設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戶口組、安檢組、外事組、民防組、交 通組、經濟組、後勤組、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關係室 、資訊室及勤務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 科辦事。
…。 本條例施行前,本署及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 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 職時為止。 第三條、第五條及本條第一項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六、公共關係室:掌理校友服務連繫、新聞發布、校政宣導、外賓接待及其他公共關係事項。 七、圖書館:掌理蒐集教學研究資料及提供資訊服務事項。 八、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行政、教學及研究事項。 九、推廣教育訓練中心:掌理現職警察人員在職訓練、進修及深造教育事項;並代訓民間公共安全人員,培訓民間警力事項。 前項各處、室、館、中心,得分組辦事。科學實驗室、電子計算機中心…
管理處視國家公園區域環境及業務需要,得分設管理站。 前項管理站之設置標準由內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 說明書就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林業技術、經建行政、造園、園藝、地質 、地政、法制、人事行政、會計、統計、一般行政管理、企業管理及其他 相關職系遴用之。
第三條編制種類及第五條至第十條之職稱、官 (職) 等員額,依附表之規 定。 各警察學校適用前項編制之種類及員額配置,由省 (市) 政府或內政部警 政署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邏及安全檢查事項。 四、保安警察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及與業務有關之刑事、外 事事項。 五、其他有關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等事項。 各保安警察總隊由內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 各保安警察總隊應於總隊前冠以隊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