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應依本辦法每年定期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 宣導之對象應包括學校教職員工、學生、學生家長及一般民眾。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辦理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於研訂課程與教材、發行各類出版品、製作廣電節目及舉辦相關活動時,應依本條例第四條加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之宣導: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應與社政、警政、衛生、新聞及婦女救援等機關團體聯繫、積極推動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
…以兼職方式為之。但兼職人員不得超過該類專業人員總數三分之一,且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日間,指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夜間,指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置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其提供醫事照護服務時,應依醫事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以兼職方式為之。但兼職人員不得超過該類專業人員總數三分之一,且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日間,指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夜間,指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置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其提供醫事照護服務時,應依醫事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以兼職方式為之。但兼職人員不得超過該類專業人員總數三分之一,且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日間,指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夜間,指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置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其提供醫事照護服務時,應依醫事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員總數三分之一,且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專任或兼任人員應固定,且不得聘僱外籍看護工。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日間,指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夜間,指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置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其提供醫事照護服務時,應依醫事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以兼職方式為之。但兼職人員不得超過該類專業人員總數三分之一,且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日間,指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夜間,指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置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其提供醫事照護服務時,應依醫事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以兼職方式為之。但兼職人員不得超過該類專業人員總數三分之一,且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日間,指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夜間,指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置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其提供醫事照護服務時,應依醫事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設立之老人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至少應置下列人員其中一人: 一、主任。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服務人員。 前項機構辦理本法第十七條居家式或第十八條社區式服務者,其人力之配置,應依其服務內容,適用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及其他醫事相關法規之規定。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評鑑成績列為甲等以上者,由本部表揚及發給獎牌;其為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機構者,並酌給獎金。 公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成績列為優等者,主管機關應對其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需求評估、業務規模、服務項目、服務品質管理、經費需求、經費來源與使用計畫、收費基準、服務契約、許可後三年內營運規劃及預定營運日期。 (三)組織架構、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行政管理。 二、負責人無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文件。其無須申請籌設許可者,得免附。 四、設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五、…
…當地資源概況、需求評估、業務規模、服務項目、設立進度、服務品質管理、經費需求、經費來源與使用計畫、收費基準、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三)組織架構、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行政管理。 二、負責人無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設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四、建築物圖示:包括位置圖及百分之一比例之平面圖,標示用途說明;…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領津貼,或領取後發生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領取全部或部分之津貼;已撥付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繳還。
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制內或聘僱之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人員。 二、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 三、醫療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 四、執業之社會工作師。 五、學校之社會工作人員。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置院長(主任)一人,綜理機構業務;得置副院長(副主任)一人或二人,協助院長綜理機構業務。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依第二條所定類型,置相關工作人員;其業務如下: 一、行政人員:行政及其相關事項。 二、社會工作人員:社會工作及其相關事項。 三、護理人員:護理業務及其相關事項。 四、教保員及訓練員:生活訓練、生活照顧及其相關事項。 五、生活服務員:生活照顧及其相…
住宿式服務機構,其業務範圍為生活重建者,應置下列人員: 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一)一般機構:應為專任;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三十五。 (二)小型機構:得以兼任方式進用;兼任者,其服務小型機構之總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三…
住宿式服務機構,其業務範圍為生活照顧者,應置下列人員: 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一)一般機構:應為專任;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五十。 (二)小型機構:得以兼任方式進用;兼任者,其服務小型機構之總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 三、護…
日間式服務機構,其業務範圍為生活重建者,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 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一)一般機構:應為專任;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三十五。 (二)小型機構:得以兼任方式進用;兼任者,其服務小型機構總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