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除公務人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外,應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於行政程序法所定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前項所定退撫給與之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規定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首期月退休金及資遣給與部分,指審定或核定機關審定退休或核定資遣生效日。 二、申請領回個人專戶退撫儲金,指離職生效日。 三、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指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之日。 四、一次撫卹金及首期月撫卹金,指公…
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應主動通知再任職機關(構)、學校,由再任職機關(構)、學校收繳其所領俸給總額慰助金之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之年資,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於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已訂有可適用之退休金法令。 二、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已領取退離給與。
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公務人員或遺族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業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公務人員或遺族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及因此所承受行政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退撫儲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本辦法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退撫儲金之用途,除依第八條規定運用外,限於支付教職員或遺族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撫卹金、遺屬金、個人專戶賸餘金額及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之退撫儲金。
…清個人專戶內賸餘金額。個人專戶賸餘金額如低於定期發給之月退休金金額時,基金管理機關應通知退休教職員,逕行結清其個人專戶並給付餘額。 擇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於暫不領取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期間,及資遣教職員於暫不領取資遣給與期間,得隨時申請結清帳戶。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之現職人員(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並於臺鐵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者。
現職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條件如下: 一、公務人員及無資位人員辦理退休各依其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辦理。 二、公務人員及無資位人員未符其適用退休相關法令之規定者,得辦理資遣。 三、離職: (一)公務人員及無資位人員未符辦理退休條件,且不願辦理資遣,經依規定完成離職程序者。 (二)聘用人員選擇辦理離職,經臺鐵公司同意者。
依本辦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給與: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選擇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標準給付者,其與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領取加發慰助金給與之人員,於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構)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並繳回臺鐵公司。
依本辦法給付之慰助金,應自退休、資遣或離職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現職人員於轉任時,其於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比照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先行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其所需經費,依該辦法相關規定支給。 本規程施行前,原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第一項所稱…
前條本國教師之聘任,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前條外國教師之聘僱,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前二項教師,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或其相關法規所定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終止聘僱契約之情事者,依其身分適用之法規辦理。
合聘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與不續聘程序,及其聘期、教學活動事項、待遇、保險、福利、退休、撫卹、資遣、進修、請假、考核、申訴、從聘學校之更換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由主聘學校依一般專任教師之規定及前條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之實際需要,支給合聘教師交通費。
現職人員於轉任時,其於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比照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先行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其所需經費,依該辦法相關規定支給。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年資結算給與者,其轉任前年資應領之退休金,得選擇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辦理: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
…。 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由本院核定並先派代理後,送請監督機關依送審程序轉送銓敘部審定。 繼續任用人員依第一項第三款轉任本院職務前,其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原職務之退休、資遣、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依其意願保留年資,再依其適用之退撫法令辦理。
繼續任用人員之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退撫基金費用中政府負擔部分,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撥繳事宜。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資遣、撫卹,其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金、撫卹金、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因公傷病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