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就轉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最近年度預、決算 八份,於八十五年二月十日以前送達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連同政府投資 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各檢附七份於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以前彙報行政院。
行政院主計處審核各國營事業所送營業預算後,應按機關別審核,於八十 五年三月七日以前彙案編成綜計表及分析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 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三月九日以前 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所送政府及國營事業轉投資及受捐助 基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彙總整理,簽報行政院後,於八十五年三月九 日以前送立法院。
各國營事業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書表格式改 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注意與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 無誤後,函送其主管機關彙轉行政院主計處核轉立法院預算委員會。
各國營事業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立法院報告各該機關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 容時,其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 主計處。
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 事業機關分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國營事業營業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各國營事業機關應依業務情形及 「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送經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及財政部備查。 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如附件八。 固定與變動成本劃分方法如附件九。
…辦理: 一、稅課收入:應以概算編列時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及免稅規定為 計算之基準,考量預算執行年度政策變動因素及國民稅負能力;衡酌 前年度及上年度已執行期間實徵情形,並參酌行政院主計處辦理總資 源供需估測所顯示之趨勢估計編列。 二、非稅課收入:應衡酌以前年度實收狀況及各項影響因素,並依「各類 事業費率、受益費及規費編列年度預算處理原則」 (附件十) …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在行政院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內編列,並 依「各主管機關在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編製概算時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及 左列規定辦理: 一、為貫徹計畫預算之實施,概算之編列必須基於計畫之需要,計畫作業 並…
各主管機關,就所管歲入及依歲出概算額度檢討之結果,應即編製主管概 算 (書表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與單位預算特種基金 之單位概算,各繕具七份,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以前送達行政院,並應 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歲入概算表及國有財產異動計畫表,應各另以一份於八十四年十月十 五日以前送財政部。 二、請增減預算員額彙總表與聘用及約僱人員彙總表,應各另以一份於八 …
各主管機關有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應加強先 期作業,並分別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 二) 、「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三) 及「行政院重要 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四) 規定辦理。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及所管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概算,應詳加審核, 並將審核結果,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有關科目項下。 前項單位概算,應附同主管概算,陳報行政院。
行政院為統籌分配全盤財力資源,特組設「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 議」。 前項審核會議組設要點,由行政院主計處擬訂,陳報行政院核定。
行政院主計處應辦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以供確立預算規模,分配各主 管機關歲出概算編製額度,並擬訂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額度及歲入歲出概 算審核進行程序,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行政院收到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及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 政府、福建省政府 (以下簡稱省市政府) 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編送之請中央 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表,即交由行政院主計處彙總整理,並安排審核會議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衛生署、國家科學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大陸委員會 及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依第十一條規定,先期審查各類歲出概算表 ,應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依第十 二條規定先期審議之重要經建投資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應於 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將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
各主管機關編送之收支概算,其歲入部分由財政部負責檢討,歲出部分由 行政院主計處根據各有關機關先期審議意見及有關規定彙核整理。均提報 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
行政院主計處依前條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歲出預算額度及補助省市政府數額決定情形,陳報行政院核定。
行政院將「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出預算額度核定表」及其他有關事項核 定情形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以前分別函知各主管機關,並轉知所屬各機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