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根據最後審查結果之各類歲出預算及財政部綜合擬編之歲入 預算,彙核整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於八十 六年三月六日以前提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行政院主計處處理彙編。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於八十六年三月十 日以前送請立法院審議,並附送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
各基金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時,應注意下述各點: 一、為期國家資源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各基金應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 並本零基預算精神辦理。數據資料應力求具體、詳盡與確實。固定資 產投資、轉投資、舉借長期債務、由庫增撥基金、公積或賸餘轉撥基 金及各項支出,均應切實依規定程…
各基金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 ( 預) 算書表格式 (附表二) 編製附屬單位概算,繕具三份,於八十五年九 月二十五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 財政部。 各基金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五十 者,該被投資事業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各基金年度請增減預算員額明細表與聘用及約僱人員明細表,應依附表二 之十四及十五所訂格式詳為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 前彙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期審查。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 主計處。 各基金派員出國考察、開會、洽公、進修、研究、實習等,應依行政院台 八十三人政考字第三六八四…
各基金年度職技訓練經費概算表,應依附表三所訂格式詳為填明,報由主 管機關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以前彙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先期審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 主計處。
…機械及 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租賃資產) ;非計畫型逕依性質分析 ,擬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 (格式如附表四) ,繕具三份,於八 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秘書 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部。 前項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中,屬計畫型者,均應附具各該固定資 產投資計畫,至投資計畫之編製評估參照「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 製評估要…
…主管機關對所屬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審核,其與規定 編列標準不符,或收入編列保守、支出編列偏高者,應予覈實修正,除有 具體原因者外,賸餘以不低於上年度預算數及前年度決算數為原則。並依 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格式,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各繕具三份,連 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基金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 (格式如附表五) 。 各基金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三份,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日前送達行…
各基金主管機關審核所屬各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加具審核 意見 (格式如附表六) ,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部對各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預算彙計表,應分別就法定職掌範圍提出書面意見 (格式同附表六) ,於 八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各基金主管機關 。
各基金主管機關應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 ,對於所屬各基金重要經建投資計畫,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以前核轉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公共工程委員會 及財政部。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對各基金重要經建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應於八十 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五。
各基金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重要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政府 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對於所屬各基金之重要行政計畫及 科技計畫,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五日以前分別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
各基金非屬重要經建計畫、重要行政計畫及科技計畫之五、○○○萬元以 上各項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經費,應依附表七之格式,繕具四份,連 同相關資料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先期審查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前,將審查意見函送行政 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各基金主管機關。
各基金申請單價三○○萬元以上儀器,應依附表二之二十八格式詳為填明 ,函報主管機關,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前彙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先期審查。又前年度已購單價一○○萬元以上之儀器調查表應同時送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俾建立全國儀器資料檔。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前,將審查意見函送行政 院主計處。
各基金設置及應用電腦,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及「 各機關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實施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預算 (格式如附表 二之二十九) ,檢附有關文件,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前函報主管機關 。 各基金主管機關應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前核轉行政院主計處,並以 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局。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如附件八。 各機關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實施要點如附件九。
各基金編列現金轉投資預算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非營業循環基金參 加民營事業投資評估及管理要點」第四條規定辦理,並於八十五年九月二 十五日前專案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於十月二十日前轉陳行政院,副本 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但已奉行政院核定之計畫,編列分年預算者,得直接 編入預算。
財政部就各基金有關基金增減與餘絀撥補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八十五年 十一月十日前送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有關機關對各基金預算、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轉投資等 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約集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 、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政部舉行協調會議,並將協 調結果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行政院主計處審核各基金所送概算後,應按機關別審核,於八十六年三月 六日以前彙案編成綜計表及分析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 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三月十日以前送立法院 審議。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 (預) 算 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校對,注意與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 相符,確實無誤後,函送其主管機關彙轉行政院主計處核轉立法院預算委 員會。
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立法院報告各該基金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容時 ,其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