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就歲出部分即行彙核處 理,其有超出原核定額度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行政院核 定。
行政院主計處根據最後審查結果之各類歲出預算及財政部綜合擬編之歲入 預算,彙核整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於八十 七年三月五日以前提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行政院主計處整理彙編。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於八十七年三月十 日以前送請立法院審議,並附送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
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工程管理費之編列,應切實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 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如確屬重大特殊工程須報行政院調整標準者 ,得於預算編列時,於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彙計表中具體敘明,主管機關並 應詳加審核。
行政院主計處會同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國營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簽報行政院核定分行。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主 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於八十六年九月九日以前分別指示所屬事業機關擬 訂業務計畫與預算,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各國營事業機關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營 業預算書表格式及營業預算科目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繕具三份,於八十 六年九月十三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 局及財政部。 各國營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
為謀促進資源之有效配置與利用,各國營事業機關對於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應詳予評估,擬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 (格式如附表二) ,連同 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 (依行政院規定格式辦理) ,繕具三份,於八 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秘書處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部,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並抄送中央 銀行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
各國營事業機關現金轉投資於民營事業應依「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 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擬具計畫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以前函報主管機 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各主管機關應從嚴審核,於八十六年十 月十三日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但按行政院核定 計畫編列分年預算者,得直接編入預算。 各國營事業機關請求國庫現金增資者,應比照前…
各國營事業機關有關員額計畫,應依行政院臺七十九人政貳字第三五六二 二號函頒「國營事業機構編報年度預算員額授權原則」之規定,於八十六 年九月九日以前,擬具年度預算員額需求表及概算表,函報主管機關,並 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主…
各國營事業機關職技訓練計畫預算及其計算方法,應依附表四所訂格式詳 為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以前彙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初步審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以前,提出書面意 見,彙轉行政院主計處。
…算三份,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達行 政院主計處。如另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對已編送之 業務計畫與預算有重大變動時,應重新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於八 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財政部應就各國營事業有關資本增減與盈虧撥補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八 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各國營事業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提出書面意 見,於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有關員額待遇及福利之書 面意見,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副本均抄送各事業 主管機關。
各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其中重要新興計畫與擬重大變更之繼續計 畫,凡符合左列條件者,均應於計畫擬妥後隨時函報主管機關,並由主管 機關加具審核意見送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其書表格式比照「政府 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辦理: 一、新興計畫,列入國家重大經建計畫或其總投資金額在一○○億元以上 者。 二、已報行政院核定之繼續…
…十八年度國庫增撥資金支應之重要經建投資計畫, 應先編入其預算,並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 定,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加具審核意見,於八十六年九 月十五日前送達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對前項各國營事業重要經建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 應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審核所屬各事業機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及 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應加具審核意見 (格式如附表六及附表七) ,於行政院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政部對各國營事業機關固定 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中央銀行及行政 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對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應就法定職掌範圍提出 書…
各國營事業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 法」及「各機關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實施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預算 (格 式如附表八) ,檢附有關文件,於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各 主管機關應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以前核轉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 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局。
行政院主計處應就各有關機關對國營事業預算、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 資以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 (格式同附表 六及附表七) ,邀集各國營事業及其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濟建設 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舉行 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 審核會議。
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就轉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最近年度預、決算 八份,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以前送達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連同政府投資 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各檢附七份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以 前彙報行政院。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所送政府及國營事業轉投資及受捐助 基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彙總整理,簽報行政院後,於八十七年三月十 日以前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