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非營業基金應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預 算書表格式擬編附屬單位預算,繕具三份,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 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財政部。 各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該被投 資事業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為謀促進資源之有效配置與利用,各非營業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詳予 評估後,擬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 (格式如附表二) ,繕具三份 ,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部。 前項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中,屬計畫型者,均應附具各該固定資 產投資計畫,至投資計畫之編製評估參照「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 製評估要…
各非營業基金重要經建投資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 實施要點」之規定,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前送達其主管機關審核,主管 機關應加具具體審核意見,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以前核轉行政院經濟建 設委員會審議,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對各非營業基金重要經建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應 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
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審核所屬各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應 加具審核意見 (格式如附表六) ,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 計處。 行政院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部對各非營業基金固定資產投 資計畫預算彙計表,應分別就法定職掌範圍提出書面意見 (格式同附表六 ) ,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各非營業 基金主管機關。
各非營業基金編列現金轉投資於民營事業預算,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非 營業循環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評估及管理要點」第四條規定辦理,並於 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前函報主管機關,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各主 管機關應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以前函報行政院,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但按行政院核定計畫編列分年預算者,得直接編入預算。
各非營業基金年度請增減預算員額明細表與聘用及約僱人員明細表 (格式 如附表九及附表十) ,應詳為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 以前彙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期審查。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主 計處。各非營業基金派員出國考察、開會、洽公、進修、研究、實習等, 應依行政院臺八十六人政考字第○八五一…
各非營業基金職技訓練經費預算表 (格式如附表四) ,應詳為填明,報由 主管機關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彙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先期審查。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主 計處。
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詳盡審核 ,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格式,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各繕具三份 ,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非營業基金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 (格式如附 表五) 、各基金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三份,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 …
財政部應就各非營業基金有關基金增減與餘絀撥補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前送行政院主計處。
各非營業基金設置及應用電腦,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及「各機關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實施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預算 (格式 如附表八) ,檢附有關文件,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前函報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應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前核轉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 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局。
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重要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 「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對於所屬各非營業基金之重 要行政計畫及科技計畫,各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及八月十五日以前分別 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
各非營業基金非屬重要經建計畫、重要行政計畫及科技計畫之五、○○○ 萬元以上各項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經費,應依附表十二之格式,繕具 四份,連同相關資料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先期審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前,將審查意見函送行政 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
各非營業基金申購單價三○○萬元以上儀器,如為科技計畫項下所需之儀 器設備,應配合「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將申購科學儀器設 備調查表 (格式如附表十三) 併同「綱要計畫」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先期審議。至於其他作業所需之三○○萬元以上儀器,應填具申購科學儀 器設備彙總表及調查表 (格式如附表十三) 函報主管機關,於八十六年九 月十五日前彙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
行政院主計處應就各有關機關對各非營業基金預算、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 轉投資等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非營業基金及其主管機關 、行政院秘書處、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財政部舉行協調會議,並將協調結果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報 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行政院主計處應按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於八十七年三月五 日以前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及其分析說明 (分 為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 ,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三月十日以前送立法院審議。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 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 ,確實無訛。
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立法院報告各該基金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容時 ,其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 處。
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 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行政院主計處會同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國營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簽報行政院核定分行。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主 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於八十五年九月九日以前分別指示所屬事業機關擬 訂業務計畫與預算,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格式如附表一) ,其互有關係之各機關並應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