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教署應定期更新教評會人才庫之資訊。 教評會人才庫人員,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並由國教署確認者,應自教評會人才庫移除之。 教評會人才庫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學校應運用測驗、觀察、調查、諮商、訪談等方式,獲取與學生身心發展特質有關之資料,作為學生輔導之基礎。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習或實驗狀態及結果等 實驗資料。 五、學校於招生及實施教育實驗之過程中,不得因智能、性別、種族、年 齡或家庭背景之不同,無正當理由,使學生受不公平之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為影響學生身心發展及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護人充足之學習或實驗狀態及結果 等實驗資料。 五、學校於招生及實施實驗教育之過程中,不得因智能、性別、種族、年 齡或家庭背景之不同,而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為影響學生身心發展及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學習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 僑生輔導工作。 六、有關僑生特殊事故,應即時通報有關單位協助處理。 七、各校應與僑務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密切聯繫,為僑生安排各種社團活動 與增進有關福利。 八、廣泛蒐集僑生個人資料,建立完整輔導紀錄。 九、學校出版書刊,盡量寄發畢業僑生。
運動防護員應遵守下列工作倫理規範: 一、因執行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個人資料,不得無故洩漏。 二、執行業務時,不得從事涉及利益衝突,或為運動防護專業帶來負面影響之行為。 三、執行業務時,不得有性騷擾疑慮之行為。 四、執行業務時,不得透過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將執行運動防護業務所獲得訊息,用以影響運動競賽結果,或用於運動賭博以取得非法利益。
主管機關對依本法建立之人才庫,應採取妥適保密措施,不得為支援軍事勤務以外之運用。人才庫之管理,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及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以下簡稱覆審會)為辦理本法所定之補償審議及覆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構)提供之;受請求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拒絕。 審議會及覆審會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之。
…議會或覆審會之決議,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議會及覆審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會議內容及因參加會議所獲悉之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本細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病歷之個人資料,指醫療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列之各款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包括備份檔案。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刪除,指使已儲存之個人資料自個人資料檔案中消失。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內部傳送,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本身內部之資料傳送。
受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依委託機關應適用之規定為之。
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 前項監督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 二、受託者就第十二條第二項採取之措施。 三、有複委託者…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所稱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第十八條所稱安全維護事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適當之安全措施,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 前項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並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間,具有適當比例為原則: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指當事人自行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揭露其個人資料。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指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之個人資料。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第九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六條但書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五款所稱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者。
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請求更正或補充其個人資料時,應為適當之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