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病歷之個人資料,指醫療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列之各款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基因之個人資料,指由人體一段去氧核醣核酸構成,為人體…
…職工就業前之體格檢查與定期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職業 性疾病之檢查與防治,勞工衛生教育之實施及勞工體格檢查標準之 釐訂與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醫療股: 有關職工傷害病之急救、門診、傷患之轉院就診,傳染病之預防及其 他有關醫療等事項。
…。 三、對礦場安全管理、改進或充實礦場安全器材,顯著有實績者。 四、預見災害徵兆,處置適當,避免災害發生者。 五、對礦場災害之救護,處置適當,減少生命財產損失者。 六、執行職務致身體財產遭受傷害損失者。 七、搶救礦場災害奮不顧身者。 八、其他對礦場安全改善或維護,有重大貢獻並有具體事實者。
使用或儲存硫酸、硝酸、鹽酸、苛性鈉、苛性鉀、氰化鉀、水銀、亞砷酸及其他有劇毒性藥物或化學品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誌,並有防止飛濺、洩漏及失竊與預防傷害或中毒之設施。
工作機械及其附屬物件或油氣灌裝、加壓、運輸設備及其作業,有發生靜電致傷害作業人員或引起火災之虞時,應就其可能發生靜電之部分施行接地或採取其他消除靜電之措施。
斷路器之標準安培額定依各製造廠商經試驗標準型式試驗通過者為準。 斷路器應能指示啟斷或閉合電路之位置。 熔線及斷路器裝設之位置或防護,應避免人員於操作時被灼傷或受其他傷害。斷路器之把手或操作桿,可能因瞬間動作致使人員受傷者,應加以防護或隔離。
…定辦理: 1.在樓地板所有貫穿之開口周圍應裝設高度一百毫米以上之止水墩(curb),以免液體流入開口。 2.止水墩應裝設於地板開口展開三百毫米以內。 3.附近用電設備應位於不會受止水墩保留液體傷害處。 匯流排槽之終端應加以封閉。
導體(線)架設於非僅供或非主要供該線路用之支持物上,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相關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採取額外之預防措施,以避免損壞支持物或傷害其使用者。導體(線)應避免以樹木或屋頂為支撐。但接戶導線於必要時得以屋頂為其支撐。
…人孔,或含供電電纜之人孔且有不妨礙入口之固定梯子者,其圓形入口直徑不得小於六百毫米或二十四英寸。長方形入口之尺寸,不得小於六百五十毫米或二十六英寸乘五百六十毫米或二十二英寸。 二、人孔之入口處應無傷害人員或妨礙人員快速進出之突出物。 三、人孔入口應位於安全進出之處。道路上之人孔儘量位於車道外側。人孔儘量位於街道交叉路口及行人穿越道範圍之外,以減少此地點作業人員發生之交通災害。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
…游泳池或其輔助設備一‧五公尺或五英尺以內者,應有輔助之機械保護。 二、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電纜不得直埋於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基礎下方。若電纜必須埋設於該等構造物下方時,構造物應有適當之支撐,以抑制傷害性荷重轉移至電纜之可能。 三、鐵路軌道: (一)應避免在鐵路軌道道碴區段下方縱向埋設電纜。若必須在鐵路軌道道碴區段下方縱向埋設電纜時,應在距鐵路軌道頂部下方至少一.二七公尺或五十英寸之深度埋設。…
直埋供電電纜穿越地下構造物規定如下: 一、若電纜穿越其他地下構造物下方時,該構造物應有適當之支撐,以抑制傷害性荷重轉移至電纜系統之可能。 二、若電纜穿越其他地下構造物上方時,電纜應有適當之支撐,以抑制傷害性荷重轉移至構造物之可能。 三、各設施應有適當之支撐,其各別支撐裝置間應有足夠之垂直隔距。
電子遊藝場之建築、消防安全設備、衛生及噪音標準,除應符合相關法令 規定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加強安全措施,並確保緊急避難路線之暢通。 二、營業場所經常保持清潔,燈光明亮,門窗應採用透明無色玻璃,保持 場內外清晰可見。 三、各項安全設備應定期保養維修。 四、不得安裝具有傷害性、危險性之設備。
…視查驗。 三、品質管理系統認可登錄經撤銷或廢止。 四、品質管理系統認可登錄範圍變更後,未包含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商品。 五、違反第六條或第八條。 六、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商品因瑕疵造成消費者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七、經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於期限內完成基本檢驗設備之備置,屆期未完成。 八、其他重大違規或虛偽不實情形。
… 四、未依本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為標示,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或為不實之標示。 五、未依商品型式認可範圍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六、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七、主動申請廢止型式認可。 八、商品經公告廢止應施商品型式認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型式試驗報告不得作為第四條第一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一、商品驗證登錄經撤銷。 二、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自核定試驗結果之次日起。 三、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自事件發生之次日起。 四、商品驗證登錄經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換發驗證登錄證書,屆期未完成。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者,不在此限。
…工作)場所賭博財物或參與職業性賭博財物。 二、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三、執行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農田水利會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四、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農田水利會信譽,有確實證據。 五、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六、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農田水利會或農田水利會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七、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
…現 、新發明、新設計、新改革,而與機構利益有關並經採擇運用後確有 效益者。 四、趕工工程:重要或緊急工程計畫經努力趕工,提前完成確具功效者。 五、其他:如品質改進、減少事故或傷害、建議制度及有關榮譽等事項。 前項第五款在各機構職責範圍內者,由各機構自行辦理。
…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二)執行政府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或機構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或機構信譽,有確實證據。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機構聲譽,有確實證據。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
…療,全民健康保險不予負擔之醫藥費部分。 二、急救五日內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須至非特約機構接受治療之醫藥費。 第一項人員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按原領工資數額給予薪資補償。但參加勞工保險人員應先請領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其有不足者,補其差額。治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第一項之醫療機構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公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者,得一次給付四十個基數之薪資補償後免除薪資補償責任。 第一項人…
員役在職時,由鹽務總局向保險公司辦理集團保險,如遇意外傷害或身故,由鹽務總局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辦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