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不得羈押之。 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 少年刑事案件,前於法院調查及審理中之收容,視為未判決前之羈押,準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二折抵刑期之規定。
法院審理第二十七條之少年刑事案件,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免除其刑,諭知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保護處分,並得同時諭知同條第二項各款之處分。 前項處分之執行,適用第三章第二節有關之規定。
刑法第七十四條緩刑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適用之。
少年受刑人徒刑之執行,應注意監獄行刑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左列各罪,不予減刑: 一、參加共產黨而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 二、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 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罪。 四、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 五、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二次以上。 六、一行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而被害人二人以上。
…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罪。 四、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二條及第三條之罪。 五、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條至第六條之罪。 六、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四條之罪。 七、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犯前項以外之罪,依本條例應減刑者,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乙類規定減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七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款之罪。 六、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八條規定所發命令之罪。 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 八、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之罪。 九、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四條之罪。 十、曾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罪而再犯同一罪名者。 十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
…第四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罪。 二、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之罪。 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二條之罪。 四、懲治盜匪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二項之罪。 五、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六、懲治走私條例第八條及第十條之罪。 犯前項以外之罪,依本條例應減刑者,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乙類規定減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受觀察、勒戒人之處遇,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
戒治處分之執行,除本條例有規定外,準用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第十三章及第十四章之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而無左列情事之一者,有選舉權,年滿二十 三歲,而無左列情事之一者,有被選舉權: 一、犯刑法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五、有精神病者。 六、吸用鴉片或其代用品者。
關於選舉罷免,如有觸犯刑法行為時,依刑法處斷。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而無左列情事之一者,有選舉權;年滿二十 三歲,而無左列情事之一者,有被選舉權: 一、犯刑法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五、有精神病者。 六、吸用鴉片或其代用品者。
關於選舉罷免,如有觸犯刑法行為時,依刑法處斷。
關於選舉罷免如有觸犯刑法行為時,依刑法處斷。
…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或為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之有投票權人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犯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