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修正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少年育樂機構應設有各項遊樂或體能活動之設施設備,其占用面積不得少 於前條規定面積之百分之六十。
違規占用路邊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停車場管理人員發現有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私有土地與未登記土地相毗鄰者,依下列規定施測: 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指認之界址,未占用未登記土地者,以其指認之界址施測。占用未登記土地者,應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所示之坵塊形狀及關係位置,實地測定界址,逕行施測。 二、私有土地之一部分,已為道路、水路公眾使用,其所有權人無法指界時,依照前款方法,實地測定界址,逕行施測。
…繳金額 ,原有建築基地及其建築改良物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於申請抵充前辦理塗 銷。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之他項權利 者,不在此限。 原有建築基地及其建築改良物出租、被占用或產權有爭議者,應於申請抵 充前自行終止租約或排除。
…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計收。 二、營運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百分之二計收。 三、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二者實際占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依前項計收之租金,於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造成公共建設自償能力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之。 前二項租金相關事項,均應於投資契約載明。
直轄市及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派員經常巡視社區內之環境,對下 列行為應查報並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一、占用社區內公共場所。 二、占用共有土地或搭蓋違章建築。 三、流動攤販非法進入社區。 四、任意停放車輛。 五、任意懸掛、張貼廣告物。 六、任意放流污水、廢氣或棄置垃圾。 七、其他違反共同約定事項。
…以列管拆除。 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二)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防火間隔。 (二)占用防火巷。 (三)占…
…會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六」未規定前,暫准適用之;│ │附│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 │註│ 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
…外,其專長任職管制規定如下: 一、國外留學四週以上者,管制一年,其後再依其服務成績行政經歷或職期調任。 二、服務單位編制變更者,得依其專長調其他單位任職。 三、海空軍軍官經考選陸軍留學班次,並占用陸軍名額者,返國後依預定職位在陸軍單位任職一年,期滿後得依個人申請或權責單位檢討,返回原軍種任職。 四、國防部直屬單位及各軍種人員考取軍備局及其所屬單位留學班次,並占用軍備局及其所屬單位名額者,回…
管理處分組掌理有關國有財產之處理及管理業務,分四科辦事: 一、管理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處理法規之研擬訂定。 (二)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處理計畫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排除侵害案件疑義之審核。 (四)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各項報表之審核及彙…
…事項如下: 一、已出租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出租資料釐整、租金收繳、欠租催繳、定 期巡查、換約案件處理、勘查與陳報、違規使用之勸阻、陳報與處理 及其他相關之租賃管理事宜。 二、被占用土地定期使用補償金之收取、定期巡查、防止占用擴大及陳報 與處理。 三、未出租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定期巡查與管理。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委託管理事項。 受託人對於前項受託管理之財產不得為…
…都市地區之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 三、非建築用地:前款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 四、鄰近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指與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位於同一直轄市或市內,或同一縣之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內,屬未被占用及未出租,且無預定用途之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五、交換:指土地所有權之相互移轉。
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其地上物於申請交換前應予拆除騰空。但地上物所有人願意贈與國有,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私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築改良物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於申請交換前塗銷。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之他項權利者,不在此限。 私有土地及地上物出租、被占用或有糾紛者,應於申請交換前自行終止租約或排除。
國有不動產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 一、公共設施用地。 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已出租。但經承租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抵稅不動產。但交換後取得之不動產較易於變價或活化利用者,不在此限。 五、已被占用。但經申請人承諾自行處理者,不在此限。
…、共有不動產。但經全體共有人申請交換或原為國、私共有者,不在此限。 三、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之他項權利者,不在此限。 四、已出租、出借。 五、已被占用。 六、已有地上物。但地上物經認定不妨礙不動產處理,且其所有權人同意贈與國有者,不在此限。 七、既成道路或溝渠。
非公用不動產,無預定用途者,得辦理標租。 被占用非公用不動產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按現狀辦理標租,其歷年使用補償金,應向實際占用人追收: 一、經出租機關排除占用收回後,原占用人再度占用。 二、出租機關已知占用人因占用涉有犯罪嫌疑,經司法警察調…
臺灣省有財產,在未依第十二條規定期限內完成移交前,應由原管理機關(構)、學校辦理下列事項: 一、妥為管理維護。 二、收取孳息。 三、追收被占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 四、原有訴訟案件之處理。 五、執行已簽約之改良利用案件。
本館籌備處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規程 所列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液化石油氣汽車製造廠改裝廠不得占用道路或公共場所停放車輛或堆置器 材等。對廢水、廢氣、廢棄物、噪音應依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