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站附近: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各航空站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 二、噪音防制措施:指為隔離或降低航空站附近航空噪音影響之作為。 三、噪音防制設施:指為隔離或降低航空站附近航空噪音影響所設置之防音設施、設備及其附屬配件。 四、學校:指符合私立學校法…
噪音補償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航空站附近航空噪音防制設施所需之設置費用。 二、辦理航空站附近之噪音補償措施。 三、辦理各項航空噪音防制措施所需之航空噪音監測、防制、審查作業及技術研發等相關工作之費用。 四、辦理第一款至第三款航空噪音補償金發放所需之行政作業費用。
噪音防制設施之項目如下: 一、防音門窗。 二、開口部消音箱。 三、其他必要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如吸音天花板、吸音壁面、空調設備及配合防制作業之房舍整修。 四、公園: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內公園,具有吸收航空噪音或隔離航空噪音源效果之設施。 五、緩衝綠帶:道路綠化、帶狀植被,其綠覆率須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其中多年生喬木須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六、其他有助隔離或降低航空噪音影響之公共設施。
航空站附近得申請補助噪音防制設施之申請人,係指申請時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托育機構及劃設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住戶所有之合法建築物,並應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中華…
航空站應協調其轄內劃設有該航空站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符合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建造或設立時間規定之申請人名冊。 航空站應考量下列因素之一部或全部排定補助之優先順序,並通知申請人辦理補助申請: 一、航空噪音影響程度。 …
第六條申請人申請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之項目及地點規定如下: 一、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得申請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項目,並應將之設置於第六條之合法建築物。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申請第五條第四款至第六款所規定之項目,並將之設置於該府或所屬鄉(鎮、市)公所經管並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公有土地。 前項之補助,航空站得視情形予以分次辦理。
航空站於接受第六條申請人提出之噪音防制設施申請書後,依下列規定審核所申請之噪音防制設施項目: 一、第五條第一款之防音門窗,設置完成後應具一定減音值。 二、住戶合法建築物之補助範圍,應為具有門窗可直接通達戶外之居住使用區域。 三…
航空站附近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得申請噪音補償措施。 為辦理噪音補償措施,航空站應研擬噪音補償計畫,其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補償範圍:以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各航空站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為限。 二、補償對象:航空站附近住戶、學校、…
前條之噪音補償措施申請,航空站得參酌噪音防制設施補助工作辦理情形及徵收噪音補償金額度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及噪音補償額度,並通知申請人辦理之。
航空站為執行噪音防制設施補助及噪音補償措施工作,得就年度噪音防制設施補助與噪音補償措施作業所需相關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協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辦理。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得依前項協調結果向航空站申請補助第四條第四款之費用。
航空站應參酌其徵收噪音補償金額度、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情形及噪音補償計畫研擬工作計畫,且該計畫預計執行年度不得低於五年並定期檢討之。 前項工作計畫經報請民航局同意後,航空站應依計畫及每年度噪音補償金實際徵收額度,編列年度執行計畫。
航空站依前條第一項提送工作計畫時,用於第四條第四款之行政作業費用,其歷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噪音補償金歷年累計百分之十。
申請人申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證明文件。 前項資料之文書格式及申請、審核及檢查作業由民航局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依第十條申請噪音補償者,應依航空站通知之補償項目檢附具領清冊或相關單據等證明文件。
航空站屬軍民合用者,其噪音防制設施補助工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用塔台所轄之航空站,準用第六條至第十六條規定。 二、軍用塔台所轄之航空站,得準用第六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或就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補助程序,由民航局與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協調並經交通部同意後依協調內容辦理。
各航空站航空噪音防制區如跨越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行政區者,該航空站徵收之噪音補償金得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或民航局所繪等噪音線圖內之面積或戶口數等比例分配。
為利噪音補償作業工作之協調與監督,民航局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審查各航空站之噪音補償金發放爭議事件、工作計畫、年度執行計畫及執行成果。
為利噪音補償作業工作之規劃與執行,各航空站得邀集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專家學者、相關鄉(鎮、市、區)長或村(里)長協調、諮詢或研擬相關事務。 航空站屬軍民合用者,航空站除得邀集前項人員協調、諮詢或研擬相關事務外,並應邀請該軍用航空管理機關指派代表參加。
受噪音防制設施補助者應妥善管理、使用及維護噪音防制設施,航空站得不定期查核其噪音防制設施之使用狀況。 受噪音防制設施補助者不得拆遷或換裝相關噪音防制設施。但事先報經航空站同意或相關噪音防制設施達一定保管…
回饋金之回饋範圍由航空站協調地方政府就下列各款決定之: 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航空站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以下簡 稱噪音防制區)。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噪音防制區所在之村(里)。 未公告噪音防制區之航空站,其回饋金之回饋範圍,由航空站與所在地鄉 (鎮、市、區)公所會同訂定之。
航空站依下列規定之一分配回饋金: 一、就每年可分配之回饋金總額,以鄉(鎮、市、區)或村(里)為單位 ,依據土地面積、戶口數、人口數、噪音量、上一年度執行情形或其 他因素為權重計算分配之。 二、分配公式:噪音防制區內村(里)之回饋金= 航空站 (該村(里)之權重)×(面積比例)×(戶口數比例) 提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