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小組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係指申請人於網路提出土地登記之申請,其應提出之文件未能全部以電子文件提供並完成電子簽章,部分文件仍為書面者。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除未涉權利義務變動者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外,應由地政士或律師代理。
地政士或律師代理以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並經憑證確認身分者,得免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一、經紀業代表四人至六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二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分別由仲介業全聯會、代銷業全聯會提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
…,並得要求提出相關文件、簿冊以利查核。 三、查核本會有無違法或不當之決議。 除前項第一款之結算表應經監察人二人以上之審查同意外,其他事項監察人均得獨立行使。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查核,得委任律師或會計師代為辦理,其費用由本會支付。 監察小組執行第一項職權時,如發現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者,應送請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處理。
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本條例案件時,應通知選任之律師到庭陳述意見。 律師之選任,應向管轄法院治安法庭提出委任書狀,其人數不得逾三人。 前項選任之律師得接見經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
本辦法所稱移民業務機構,指依本法及本辦法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經營移民業務之公司及律師事務所。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應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之律師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後,始得經營: 一、註冊登記證申請書。 二、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出具之律師事務所設立登記證明。 三、獨資、合署或合夥之律師…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其律師事務所設立分事務所,應於依法辦理分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移民署備查: 一、分事務所設立證明。 二、常駐律師之律師證書及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證明之影本。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其律師或法律事務所變更登記事項、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變更註冊登記證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解散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五、原繳交保證金收據、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六、公司印鑑章及負責人印章,或清算人印章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經全國律師聯合會註銷、撤銷或廢止律師事務所或分事務所之登記,或經移民署註銷註冊登記證者,應檢附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文件,並向移民署繳回註冊登記證;註冊登記證遺失或滅失者,應檢附切結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移民業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移民署應公告之: 一、受警告、限期改善、勒令歇業或註銷註冊登記證。 二、完成公司解散登記。 三、保證金因移民糾紛賠償。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其經營移民業務之律師,經依律師法規定受除名或停止執行職務懲戒處分確定,移民署應公告之。
移民署依規定強制當事人出國前,應於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或召開審查會時,告知其得委任律師及通譯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在場。 前項委任律師,不得逾三人。 受委任之律師(以下簡稱受任律師)及通譯應於最初到場時,向移民署提出委任書。 前項委任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任人姓名、…
受任律師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得在場陪同、筆記詢問要點及適時表示法律意見。 當事人陳述意見內容經移民署認有重大遺漏者,得經當事人同意,由受任律師代為補充。 受任律師及通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錄影、錄音或直播。 二、拍攝詢問筆錄。
受任律師有足以影響現場秩序或程序進行之行為,經制止不聽,移民署得限制其行為或發言。 受任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在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國家機密之虞。 二、故為矇蔽欺罔、偽造變造證據、教唆陳述不實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 三、違反前條第三項或前項規定,情節重大。
…所。 二、事實。 三、強制出國之依據及理由。 四、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前項處分書應送交受強制出國處分人,並應聯繫其外國國籍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或律師,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但當事人未兼具有外國國籍,或在臺無親友者,不在此限。
…科技工業機構派員組成,科技工業機構參與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派員參與。評估小組之決議,以會議方式行之,二分之一以上小組成員出席,出席成員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可決為之。評估小組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擔任小組顧問。 四、互訪:主辦機關或科技工業機構應與法人團體派員互訪,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派員參與。 五、審查會議:評估小組應依法人團體之合作計畫書內容及互訪結果,召開審查會議…
…員應有七人以上,由主辦機關及科技工業機構派員組成之,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機關派員參與。評估小組之決議,應以會議方式行之,以二分之一以上小組成員出席,出席成員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可決為之。評估小組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擔任顧問。 三、審查核定:評估小組審查會議之決議,陳報主辦機關核定,並於核定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評估小組由主辦機關成立者,應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四、簽約:科技工業機構與委…
請求接見被告者,應將姓名、職業、年齡、住所、接見事由、被告姓名及 其與被告之關係陳明,並檢附證明文件。 軍事看守所長官於准許接見被告時,應監視之。 律師接見被告,適用前項之規定。
律師向軍事審判機關登錄及註銷登錄,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