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依其決定就市場流通之特定批產品之收回。 三十、再加工:指對於不符合允收基準之部分或全部特定批號成品或半成品,經由一種或數種處理方式,使其品質符合規定之處理。 三十一、退貨:指將發生及未發生品質瑕疵之化粧品成品送回化粧品製造場所。 三十二、樣品:指為取得產品資訊,自特定產品中選出之一個或多個代表性物件。 三十三、抽樣:指有關採集及製備樣品之作業。 三十四、消毒:指依據預設目標,減少受污染…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設備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實施維護作業。 二、維護作業不得影響產品品質。 三、區別辨識有瑕疵之設備,除有不能之情事者外,停止使用並隔離之。
化粧品製造業者採購原料或包裝材料,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供應商之選擇及評估。 二、合約約定之技術條款,包括選擇類型、允收基準、瑕疵因應或修改之措施、運送條件或其他相關事項。 三、與供應商間之溝通與互動,包括問卷調查、協助、稽核或其他相關事項。
化粧品製造業者處理前條申訴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置專責人員處理申訴事件。 二、詳實記錄申訴內容及處置,並保存之。 三、對涉及之特定批次產品,進行適當之處置。 四、申訴調查及後續處置,包括下列事項: (一)預防瑕疵再發生之措施。 (二)必要時,檢查其他批次產品,確認其影響情形。 五、定期檢視申訴案件之數量及其內容,確認瑕疵發生之趨勢或特定瑕疵再發生之情形。
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收回及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款作廢之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應分別列冊函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整集中銷毀,於銷毀前應由專人集中保管,並將銷毀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依第十六條委由製卡中心製作之新證,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瑕疵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列冊函送製卡中心集中銷毀,製卡中心並應將銷毀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調查會對外行文或發布調查報告,中央主管機關以內政部名義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行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調查會調查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有重大明顯瑕疵致影響調查正確性或合法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調查。
…應可有效保護閥及其他零件,並避免液化石油氣因撞擊而洩漏。 二、材質檢查:分析結果應與書面審查文件相符。 三、外觀檢查: (一)容器及其配件無縫隙、鱗疊、腐蝕、裂紋、傷痕、皺紋、過熔低陷等損害性瑕疵。 (二)容器內部無熔渣、油污或其他任何雜質。 (三)鋼印資料應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且無凹陷、重複刻印或模糊不清等情形。 (四)應符合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塗裝,並標示內容物名稱。 (五)於容器…
…、廢止,或其公司、商業或工廠解散或歇業。 四、販賣未經個別認可之容器。 五、偽造、仿冒、變造或讓售合格標示。 六、合格標示交付他人使用或附加於未經個別認可之容器。 七、取得個別認可之容器,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八、未依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七條規定執行不合格容器銷毀或報運出口。 九、合格標示內容故意登載不實。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經依前項…
…業執照之處分。 人才庫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自人才庫移除: 一、調查、輔導或處理違法事件,違反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或認定事實顯有偏頗。 二、調查程序或調查報告有重大瑕疵。 三、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四、有其他違反專業倫理之不適任情形。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校事會議委員。
校事會議、性平會或教評會於審議過程,發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有調查程序重大瑕疵者,得報請主管機關確認後,以書面促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主管機關就第五十二條所定事項,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為下列決定,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學校、陳情人: 一、事件應受理而未受理者,應命學校受理。 二、認事件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主管機關得命學校繼續調查或另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三、認事件輔導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得命學校繼續輔導或另組輔導小組進行輔導。 四、認事件學校教評會…
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於測試時,因申請廠商提供不安全或瑕疵之列管軍品或其他有可歸責申請廠商之事由,致測試機關、一部測試機關或第三人受有損害,申請廠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申請廠商,未於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通知所定期限賠償費用,測試機…
測試協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測試機關及一部測試機關得中止或終止測試,並由測試機關以書面通知測試廠商: 一、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有無法負擔測試或礙難測試之原因。 二、列管軍品因不安全或瑕疵可能造成人員危安、測試設施(備)損害或存有其他測試危害風險因素。 三、測試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或影響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之任務執行。 四、其他經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認有不予或終止協助測試之事由…
試驗委託者應將下列資訊,通知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並作出相應處理: 一、影響臨床試驗安全性、合理性及其他影響受試者權益之重大資訊。 二、醫療器材有瑕疵導致不良反應之虞者。 三、其他與臨床試驗有關之重要資訊。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必要時,試驗委託者應修正試驗計畫書、主持人手冊、受試者同意書及相關規定,並報經審查會核准。
試驗主持人於發生不良事件或發現試驗用醫療器材有瑕疵時,應予記錄。
… 六、試驗設計。 七、試驗用醫療器材基本資訊。 八、受試者條件、招募方法及數目。 九、知情同意程序。 十、數據處理程序。 十一、統計考量。 十二、不良事件、醫療器材不良反應及醫療器材有瑕疵之情形。 十三、偏離臨床試驗計畫之記錄、通報及分析程序。 十四、臨床試驗中止、終止之條件及後續措施。
除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外,試驗委託者獲知醫療器材有瑕疵可能導致嚴重醫療器材不良反應者,試驗委託者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應於得知事實後七日內為之,並於十五日內檢具詳細調查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維修,指將醫療器材故障、損壞或劣化部分,予以修護,或以拆解方式進行醫療器材檢查之作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一、產品髒污之清潔。 二、依原廠手冊,對產品進行功能測試、點檢相關配件、更換耗材或其他自主之保養。 三、瑕疵品整機之更換。 四、產品之校正。
…庫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自人才庫移除: 一、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調查或處理違法事件,違反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或認定事實顯有偏頗。 三、調查報告或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四、有其他違反專業倫理之不適任情形。
認定委員會、性平會或教評會於審議過程,發現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裁罰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後,應以書面請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 一、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但以經斟酌行為人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