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應以主管機關交屋之日或產 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日起,按實際居住之累計時間為準;實際居住之事實, 得依戶籍設定或其他有關證明認定之。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國民住宅得併計 遺贈人或被繼承人之居住期間。但法院拍賣國民住宅時,債務人得不受居 住期間之限制。
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更換負責人,應依第二章之規定,重新申請登記,其 原領之登記證書應予註銷。 非公司組織營造業之負責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具有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並 從事營造業一年以上而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得按原登記之等級,為更換負 責人之登記,不受前項之限制。
自衛槍枝持有人死亡時,繼用人應填具換發自衛槍枝執照申請書,連同原有執照及戶口名簿影本,於三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發執照,申請書式樣如附件一。 前項所定繼用人,以有法定繼承權者為限,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發照之情形者,其槍枝彈藥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
自衛槍枝徵借期滿,應發還原持有人,並收回原發之徵借憑證;如原持有人死亡或生死不明者,應交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回,並依照規定補辦換照手續;如無法定繼承人或住址不明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招領,經公告後仍無人具領者,其槍枝、彈藥應由該管警察局予以留用。
撫卹費由被害人之遺屬具領,其具領順序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埋葬費由 實際支出者具領。
收藏人死亡者,繼承人應於收藏人死亡翌日起三個月內或發現收藏之刀械 一個月內,檢同戶口名簿影印本,向列管之警察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其無繼承人者,由警察機關收繳之。 繼承人拋棄對於刀械之繼承或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
本辦法所稱生活習慣特殊國民,指原住民及實際從事採捕水產動物持有漁 船船員手冊之漁民。 所稱獵槍、魚槍、刀械,指本條例第四條所列獵槍、魚槍、刀械,且專供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漁獵、祭典等生活工具。 獵槍以自製或繼承他人自製者為限。
…槍、魚槍、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由發生翌日起十五 日內,連同執照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局報繳銷燬;無報繳人或未於事由發生 十五日內報繳者,得由警察局收繳銷燬: 一、獵槍、魚槍、刀械持有人死亡,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持有之事實後, 未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給照者。 二、獵槍、魚槍、刀械持有人喪失生活習慣特殊國民身分者。 三、獵槍、魚槍、刀械持有人第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四…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駐衛警察本人者,於退職或資遣後死亡,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領受順序依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遺族者,其登記請領及領受順序,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九條之規定。 前二項登記請領補償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被繼承人除戶戶…
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之繼承人,得自繼承發生日起三個月內,互推一人 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逾期時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
未立遺囑並無合法繼承人之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身故時,如死亡地國家 與中華民國間有條約換文或慣例,准由領事代表遺屬領受者,名譽領事得 於呈准主管領、或使館後,暫時保管其遺產,並即呈請主管領館或使館轉 報外交部核辦。
雇員因病或其他意外事件傷亡離職,致無法自行申領退職金時,得由其配 偶、子女或法定繼承人代為申領。
財團法人於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個 月內將捐助之財產全部移歸財團法人,並報由本部備查。
領務承辦人員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交付公證書之正本。 申請人或其繼承人或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亦得申請閱覽公證 書原本或交付公證書之繕本。 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於依前項為申請時準用之。 申請人之繼承人及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 時,應提出證明文件並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性退伍軍人社團輔導及經費補助。 (十七)榮民特殊與偶發事件緊急處理。 (十八)榮民財務託管業務策劃督導協調處理。 (十九)其他輔導業務協調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 (二)退除役官兵死亡繼承人所在不明之遺產管理。 (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繼承賸餘遺產歸屬國庫。 (四)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所生爭議處理。 (五)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本人者,於退伍、除役後死亡,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一千一百四十一條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遺族者,其登記請領之範圍及領受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
…下簡稱空軍公墓)。 四、忠靈塔:指國軍示範公墓附設忠靈殿(以下簡稱忠靈殿)、國軍各地區忠靈塔(以下簡稱地區忠靈塔)、空軍軍人公墓附設忠靈塔、室(以下簡稱空軍忠靈塔)。 五、遺族:指亡故官兵之法定繼承人。但無法定繼承人者,本辦法所定遺族相關事項,由遺產管理人代行。 六、原屬部隊:指亡故官兵原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
補助金發給對象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死亡者,由 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助金發給對象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現役期間死亡軍官、士官之遺族者 ,其登記請領及領受順序,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之規定。 前二項登記請領補助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
…起仍繼續發給,其在判刑執行期間之給與不予補發。 第五款人員其遺族請發差額金時,應檢具死亡證明書,向後備管理機關申 請,按權責呈報各總部或國防部核定之。 第二項所稱遺族,其範圍及順序準用民法關於繼承人及其順序之規定。
…日起仍繼續發給,其在判刑執行期間之給與不予補發, 第五款人員其遺族請發差額金時,應檢具死亡證明書,向後備管理機關申 請,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第二項所稱遺族,其範圍及順序準用民法關於繼承人及其順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