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為統籌公共工程之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對於中央政府辦理或省(市)政府執行行政院列管之公共工程,有指示、監督之權。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襄助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由行政院就相關部會主管及工程專家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派兼或聘兼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為從事國家經濟建設之設計、審議、協調及考核,特設經濟建設委 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均 比照第十四職等,襄助會務。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中央銀行總裁、 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行 政院秘書長、行政院主計長及聘用有關人員充任之。除聘用者外,餘為無 給職。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 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經建行政、農業經濟、工業行政、工業 工程、水利行政、水利工程、交通行政、交通技術管理、一般化學工程、 地政、測量、一般工程、土木工程、都市計畫、建築工程、結構工程、企 業管理、企劃控制、…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顧問或研究員。
本會為研擬經濟建設政策或措施,徵詢意見,經行政院核准,得聘請專家 為諮詢委員。
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為統籌國家體育事務,行政院特設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全國體育行政主管機關,對省(巿)、縣(巿)政府執行本會主管 事務,有監督、輔導之責。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 體育界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 得連任二次。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動。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有關客家事務,特設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 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 (派) 兼之;任期二年, 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