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修正施行前,關於駐衛警察薪津、實物代金、退職、撫慰及資遣之規定,有利於在職駐衛警察者,依其規定。
…項。 (十)關於海岸巡防機關服務證製發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軍人及眷屬身分證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考核事項。 四、給與科: (一)關於待遇及各項加給事項。 (二)關於退休(伍)、資遣及撫卹事項。 (三)關於本署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四)關於本署公務人員退撫給及發放作業相關事項。 (五)關於本署政務人員離職儲金提存相關事項。 (六)關於公保、健保、軍人保險及國軍團體保險等…
…關於人員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七、關於征屬服務(家屬權益、慰助、協詢聯繫)及軍眷身分證申請之 擬辦事項。 十八、關於國軍(眷)宅餘額配售之擬辦事項。 十九、關於人員保險、退休、資遣之擬辦事項。 二十、關於人員待遇及撫卹之擬辦事項。 二十一、關於兵籍資料管理事項。 二十二、關於人員人事資料蒐集、登記、保管事項。 二十三、關於各種慶典之指派督導、執行及人事服務事項。 二…
…關於人員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七、關於征屬服務(家屬權益、慰助、協詢聯繫)及軍眷身分證申請之 擬辦事項。 十八、關於國軍(眷)宅餘額配售之擬辦事項。 十九、關於人員保險、退休、資遣之擬辦事項。 二十、關於人員待遇及撫卹之擬辦事項。 二十一、關於兵籍資料管理事項。 二十二、關於人員人事資料蒐集、登記、保管事項。 二十三、關於各種慶典之指派督導、執行及人事服務事項。 二…
…關於人員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七、關於征屬服務(家屬權益、慰助、協詢聯繫)及軍眷身分證申請之 擬辦事項。 十八、關於國軍(眷)宅餘額配售之擬辦事項。 十九、關於人員保險、退休、資遣之擬辦事項。 二十、關於人員待遇及撫卹之擬辦事項。 二十一、關於兵籍資料管理事項。 二十二、關於人員人事資料蒐集、登記、保管事項。 二十三、關於各種慶典之指派督導、執行及人事服務事項。 二…
…關於人員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七、關於征屬服務(家屬權益、慰助、協詢聯繫)及軍眷身分證申請之 擬辦事項。 十八、關於國軍(眷)宅餘額配售之擬辦事項。 十九、關於人員保險、退休、資遣之擬辦事項。 二十、關於人員待遇及撫卹之擬辦事項。 二十一、關於兵籍資料管理事項。 二十二、關於人員人事資料蒐集、登記、保管事項。 二十三、關於各種慶典之指派督導、執行及人事服務事項。 二…
… (三) 關於員工加班及出差案件之審核事項。 (四) 關於職員訓練進修、員工福利及康樂活動之擬辦事項。 (五) 關於員工實物配給及職員保險、互助之擬辦事項。 (六) 關於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事項。 (七) 關於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人事查核工作策劃、辦理事項。 (二) 關於人事查核交辦之研究及查覆事項。 (三) 關於維護公務機密之推行事項。 …
檢修機構聘用、資遣、解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本部備查: 一、聘用:資格證書、講習或訓練證明及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二、資遣及解聘: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祕書處 (以下簡稱本處) 職員之退休、撫卹、資遣, 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規暨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之一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之規定辦理。
依本辦法退休、撫卹或資遣之人員,以外交部為核定退休、撫卹或資遣之 機關。
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費,在外交部國際技術合作經費項下支應。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離職、資遣或留用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除符合規定得請領養老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教人員保險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所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投保公教人員保險未滿五年者…
… (十五)員工消費合作社政策及綜合性法規業務之擬辦。 (十六)績優工級人員選拔之擬辦。 (十七)本會職員、公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及保費之擬辦。 (十八)本會及所屬機關(構)職員工退休、資遣、撫卹案件及照顧服務 事項之擬辦。 (十九)職員福利互助及員工災害業務之擬辦。 (二十)駐衛警業務之擬辦。 二、第二科: (一)本會委員派兼、行政院核定職務(公職及事業機構…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延長服務、資遣及待命進修,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 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待命進修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 團體獎懲事項。 (六) 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二、職員資料: (一) 任免、調遷、任命 (加委) 、銓審及動態登記事項。 (二) 升遷考核、請調核定列冊事項。 (三) 停職、退休、資遣、死亡開缺事項。 (四) 到、離職日期事項。 (五) 退除役官兵身分階級及其變更事項。 (六) 借調其他機關人員或外職停役事項。 (七) 考試、檢覈及格或銓定資格事項。 (八) …
…予以減發或停發 一、記大過一次或全年累積達大過一次者,減發百分之十。 二、受降級、降職或減俸處分者,照平均月俸額減發百分之二十。 三、受刑事處分而仍留職者,減發百分之三十。 四、退職、辭職、資遣、進修、調職、入營服役、或在職死亡者,按實際 在職日數比例計發,但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不發: (一) 受處分離職者。 (二) 工級人員辭職,在該經營期間內實際工作不足六個月者。 (…
國防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軍工廠實施評價聘任之核定。 二、各總部評價聘任基本員額與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核定。 三、評價聘任人員之薪資及退休、資遣、撫卹金標準之訂定。 四、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之核准。
評價聘任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 縮、轉移或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之停止工作一個月以上 時,得予資遣,資遣給付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評價聘任人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資遣: 一、契約屆滿不願續約者。 二、自請提前解約者。 三、因違法犯紀解聘者。
國防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軍工廠實施評價雇用之核定。 二、各總部評價雇用基本員額與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核定。 三、評價雇用人員之工資及退休、資遣、撫卹金標準之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