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查獲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因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致其車輛或物品經依規定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沒入者,該沒入之車輛或物品應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或其委託之應回收物品回收處理業(以下簡稱回收處理業)代保管及銷毀。 前項公路監理機關與其委託之回收處理業應訂定契約,契約格式範本如附件一。 公路監理機關依本條委託代保管之回收處理業以經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登記核可之回收處理業為限。
稽徵裁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馬地區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督導。 二、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處理。 三、汽車違反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稽查。 四、強制執行、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 五、路邊臨檢、交通安全稽查。 六、汽車裝載…
各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駕駛人考驗、發照及駕駛執照之異動、變更、補(換)照及審驗。 三、車籍及駕籍資料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業務。 五、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臨櫃查核。 六、文書、檔案、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七、金馬地區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 八、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駕駛人考檢、發照及駕駛執照之異動、變更、補(換)照及審驗。 三、車籍及駕籍資料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業務。 五、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臨櫃查核。 六、文書、檔案、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年齡六十五歲以下。 二、具職業駕駛執照。 三、最近六個月內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記點達四點以上,且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人者,不在此限。 符合下列規定者,第二類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年齡得延至六十八歲,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一、…
企劃及裁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監理業務規劃事項。 二、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理。 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處理。 四、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處理。 五、強制執行、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 六、違規裁罰各種統計資料之管理。 七、監理規費、稅費及代辦業務管理。 八、監理相關法規研擬修正建議之彙辦。 九、其他有關企劃及裁罰事項。
企劃及裁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監理業務之規劃。 二、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理。 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之處理。 四、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處理。 五、行政執行、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 六、違規裁罰各種統計資料之管理。 七、監理規費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業務之管理。 八、監理相關法規研擬及修正建議之彙辦。 九、其他有關企劃及裁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