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聲請人及相對人同意,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許可。 卷內文書涉及關係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 前項不予准許或限制裁定之原因消滅者,關係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等傳送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內容應載明通報事由、兒童、少年及父母、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基本資料、連絡方式及其他相關資訊。 對於第一項之通報,應妥善維護當事人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家庭托顧服務員之服務處所應供住宅使用,其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服務對象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有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上。 二、玄關及主要出入口門淨寬度在八十公分以上。 三、衛浴設備有防滑措施、扶手等裝備。 四、置休憩設施或寢室,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並保障個人隱私。 五、建築物有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 六、提供基本且在有效期限內之急救箱及滅火器。
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
…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七、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應經去識別化處理,且對於犯罪行為不得作詳盡深刻之描述或加入個人評論。
…、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物品。 七、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犯罪前科資料。 八、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訴訟關係人之性向、親屬關係、族群、交友狀況、宗教信仰或其他無關案情、公共利益等隱私事項。 九、有關被害人或其親屬之照片、姓名、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及有關其隱私或名譽之事項。 十、有關少年事件之資料、少年或兒童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長、家屬姓名及其案件之內容,…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需或有違反實驗規範者,得由學校終止其參與實驗,並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五、學校於招生及實施實驗之過程中,應平等維護學生學習權,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六、學校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亦不得為影響學生身心發展或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七、其他各該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本會評議獎懲事件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本會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受獎懲學生隱私之事件及其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到會陳述意見。 申訴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書面陳述、到會或到達其他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二項申訴人陳述意見前,得向學校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調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涉及個人隱私,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以去識別化方式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無保密必要之部分調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
…意見。 再申訴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書面陳述、到會或到達其他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二項再申訴人陳述意見前,得向再申評會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調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涉及個人隱私,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以去識別化方式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無保密必要之部分調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再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再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測機構、採樣現場、認證機構 、查驗機構或查核現場,進行稽查工作,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檢測機構 、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稽查或為辦理認證機構認可業務審查、檢測 及查驗機構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換)發、撤銷及廢止事項之業務, 所取得之資料,涉及受檢者之個人隱私、工商秘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時,得邀集雙方當事人及相關專業人士、油症患者權益保障團體代表接受諮詢。 前項申訴之處理,應注意維護申訴人之名譽及隱私。
原就讀學校、現就讀學校及其人員,因辦理轉銜輔導及服務,於職務上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因辦理本辦法規定之審查、查核或查驗而知悉或持有涉及事業營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之資訊者,應予保密。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所取得之資料,涉及受查者之個人隱私、工商秘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通報方式,應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前項通報作業,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無故洩漏。
…益有必要者為限。 本會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資料或卷宗含有前項各款情形者,應僅就其他部分…
…象之知情同意。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醫師實施通訊診療時,應確認病人身分;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情形,不得為初診病人。 三、醫師實施通訊診療,以在醫療機構內實施為原則,並確保病人之隱私。 四、依醫療法規定製作病歷,並註明以通訊方式進行診療。 五、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執行通訊診療醫囑時,應製作執行紀錄,併同病歷保存。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醫師評估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