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因病或其他意外事件傷亡離職,致無法自行申領退職金時,得由其配 偶、子女或法定繼承人代為申領。
車輛進口後須經用滿二年,始得申請出售。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之使館館長座車,經用滿一年者。 二、車主因離職或退休離華,其自用車輛已用滿半年者。 三、車主死亡者。 依第四條規定保有二輛自用車輛人員,除大使、公使館公使外,其餘人員 每二年僅得出售自用車輛一輛;其因調職或退休離華者,除得依前項第二 款…
車主於離職或退休後獲准繼續留華者,其自用免稅進口車輛於繳納關稅及 有關稅捐後,得經由原屬機構備文申請換發正式牌照繼續使用。
… 一、汽車繳銷牌照登記表。 二、原車之行車執照。 三、免稅購油證及剩餘之加油票。 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三兩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出售者,除依前項規定 辦理外,並應分別加送左列證明: 一、車主離職、退休、離華或死亡證明文件,但經所屬機構在前項申請表 中予以證明者,得免加送。 二、經公路監理機關簽註意見之「汽車報廢登記申請書」。
…之;│ │附│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 │註│ 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離職、資遣或留用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除符合規定得請領養老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教人員保險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所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投保公教人員保險未滿…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 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 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 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 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 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校於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 聘雇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校於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 聘雇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校於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 聘雇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校於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 聘雇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校於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 聘雇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校於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 聘雇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校於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 雇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