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全部科目免試者,於本法施行後仍依該規則規定辦理。
…。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為法官者,亦同。 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資格經遴選者,為試署法官,試署期間二年。但曾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公務人員合計十年以上或執行律師業務十年以上者,試署期間一年。 具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實任法官。
…產生方式及其任期如下: 一、法官代表三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審會)之法官代表按審級各互推一人兼任之。 二、學者專家代表一人,由人審會之學者專家委員互推一人兼任之。 三、檢察官、律師代表各一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二人,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 四、司法院院長視業務需要,另遴聘審判經驗及法學素養俱豐之現任或曾任庭長、法官若干人擔任,任期…
移送機關於懲戒案件,得委任下列之人為代理人。但人數不得逾三人: 一、律師。 二、所屬辦理法制、法務或與懲戒案件相關業務之人。
被付懲戒人於懲戒案件,得選任辯護人。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遴任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冊列人員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辦理票選,並送司法院指定之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但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及推薦者,不列入上開名冊。 列入一審法院庭長票選名冊人員依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
…員之產生方式及任期如下: 一、法官代表三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法官代表按審級分別互推一人兼任之。 二、學者專家代表一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學者專家委員互推一人兼任之。 三、檢察官、律師代表各一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二人,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任期比照前二款委員。 法官、學者專家、檢察官、律師代表出缺時,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補推或補聘代表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依本辦法行之。 法官曾任公務年資,依前項規定提敘俸級者,得採計提敘俸級至所任職務本俸最高級為止;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如尚有積餘年資,仍予保留,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依本辦法之規定採計提敘俸級。 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轉任法官者,其執業、任教或服務年資,應依規定採計為任用資格並作為起敘年資後,積餘之曾任公務年資得依本辦法之規定,採計提敘俸級。
…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之規定,採計提敘俸級。 第一項轉任試署法官人員試署期滿改派實任法官,如所敘俸級未達實任法官最低俸級,並自該最低俸級起敘者,當年度年終評定評列良好,不再晉級。 律師轉任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及考試及格分發為候補法官者,準用前項規定。但當年度符合連續四年年終評定良好者,晉一級,並自次年度重行起算晉二級年資。
…懲戒處分,或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懲戒處分,或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記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 六、最近五年曾受本法所定罰款、申誡之懲戒處分或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記過之懲處處分。 七、曾受律師法所定除名處分。 八、最近十年曾受律師法所定停止執行職務處分。 九、最近五年曾受律師法所定申誡或警告處分。 十、不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於同年度重複參加公開甄試轉任法官或自行申請轉任法官,經…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轉任法官。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但同時具有前項所定資格者,同年度僅得擇一參加公開甄試轉任法官或…
司法院辦理書狀審查,由司法院院長依案件類型聘請三名審查委員,其中二名應具實任法官八年以上資格、一名應具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四年以上資格。 筆試通過人員未依司法院規定繳齊應備書狀,經司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不得參加書狀審查。 書狀審查以一百分為滿分,依各案件類型之三名審查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分數…
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依第七條第二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分書類(狀)審查及口試。 司法院公告受理律師或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下列事項: 一、律師: (一)書狀審查。 (二)第九條第…
下列機關(構)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 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二、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司法院依第七條第三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經徵得其同意並提出應備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後,交付本會遴選。 經前項遴選通過轉任為法官者,應依規定參加職前研習。
申請人於具律師資格後擔任公設辯護人者,其擔任公設辯護人之年資,視同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之年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託)適當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 前項接管人得遴聘委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接管小組。接管小組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行政法院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該職務五年以上,具行政訴訟事件專門學識經驗,且無律師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及最近五年曾受律師懲戒處分者選任之。 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項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應併計其法官或…
行政法院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將有意願受法院選任為訴訟代理人且符合前條資格者,填具名冊,分送各該行政法院。
律師為他造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
行政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 法院為前項解任裁定前,應使律師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