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警察總隊為便於執行任務,得視勤務需要,設三至十二大隊,每大隊 設三至五中隊,由內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之。各大隊、各中隊均冠 以隊次。 大隊置大隊長一人,警正;副大隊長一人,督察員一人,均警佐或警正; 警務員一人,總務員一人,保防管理員一人,均警佐;技士一人,職務列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
保安警察總隊為負責中央憲政機關首長安全警衛事項,得設警官隊,由內 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各警官隊均冠以隊次。 警官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副隊長一人至五人,組長四人至二十人,均警 佐或警正;組員四十四人至二百二十人,警佐,其中十四人至七十三人得 列警正;技士一人或二人,職…
本局設行政科、交通科、後勤科、秘書室、督察室、勤務指揮中心,分別 辦理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蒙藏委員會,依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組織之。
蒙藏委員會,掌理事務如左: 一、關於蒙古、西藏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蒙古、西藏之各種興革事項。
蒙藏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呈准行政院,於蒙藏或其他適當地方設辦事處, 每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副處長一人簡派;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蒙藏委員會必要時,得呈准行政院,於蒙、藏或其他適當地方分置調查組 ,每組設組長一人,薦任;調查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其調查規則,由 蒙藏委員會定之。
蒙藏委員會必要時,得呈准行政院,於蒙古盟部旗設置協贊專員,薦任。 前項協贊專員之名額及派遣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蒙藏委員會會議規則,由蒙藏委員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蒙古各盟及特別旗直隸於行政院。
蒙古地方之軍事、外交及其他國家行政,均統一於國民政府。
盟長公署設總務、政務二處,各置處長一人,薦任;其佐理人員之額數及 處務規程,由蒙藏委員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盟長公署因事務之必要,得咨請蒙藏委員會呈准行政院設專管機關。
盟民代表會議及常任代表會議之議事規則,由該會議自定之。但應咨請蒙 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備案。
盟長對於盟民代表會議之議決案如何執行,由蒙藏委員會呈請行政院定之 。
旗札薩克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旗務委員一人,或由旗務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之,呈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備案。
旗務委員遇有缺出,由旗民代表會議推選加倍人數,札薩克保薦加倍人數 ,呈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選擇薦任之;其特別旗旗務委 員出缺時,由旗民代表會議推選加倍人數,札薩克保薦加倍人數,呈請蒙 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選擇薦任之。
旗札薩克公署,設總務、政務二科,各置科長一人;其佐理人員之額數及 處務規程,由該旗擬訂,呈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
旗札薩克公署,因事務之必要,得酌設各項專管機關。但應呈報該管盟長 ,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核定之;如屬特別旗,得逕咨請蒙藏委員會 轉呈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