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所發給之委託檢定證書有效期間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辦理次年委託檢定。期滿前受委託之機關、團體因其檢定考試官離職或喪失資格者,應報請民航局備查,如因而無法完成檢定工作者,由民航局公告廢止其委託。
領用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者因離職或解僱時,應由其原服務機關或事業 負責收繳所領用證件,送還港警局註銷。經催繳仍未繳回者,則逕予註銷 。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 四、車輛、器材設備之管理與修護事項。 五、財物購置及房屋修繕之管理事項。 六、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七、員工薪給之製發事項。 八、公勞健保費用、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等之計算與繳納事項。 九、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及管考事項。 十、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本處大事紀之蒐集及會報處理事項。 十二、其它不屬各課室掌理…
…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給事項。 三、職員差勤管理事項。 四、職員訓練、進修、研習、出國、考察事項。 五、職員考績、獎懲事項。 六、職員保障、褒獎事項。 七、職員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事項。 八、職員待遇、福利、保險、互助事項。 九、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職員在職、服務及離職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一、人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退撫事項。 十二、其他…
… 四、車輛、器材設備之管理與修護事項。 五、財物購置及房屋修繕之管理事項。 六、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七、員工薪給之製發事項。 八、公勞健保費用、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撥等之計算與繳納事項。 九、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及管考事項。 十、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本處大事紀之蒐集及會報處理事項。 十二、其它不屬各課室掌理事項。
…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給事項。 三、職員差勤管理事項。 四、職員訓練、進修、研習、出國、考察事項。 五、職員考績、獎懲事項。 六、職員保障、褒獎事項。 七、職員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事項。 八、職員待遇、福利、保險、互助事項。 九、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職員在職、服務及離職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彙辦事項 十二、人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視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本辦法以社會工作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取得各該專業人員資格服務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者,得於原職繼續服務至離職、調職或轉任為止。 前二項人員轉任其他機構、職位者,應符合本辦法專業人員資格。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所需之專業人員,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資格規定聘僱;機構於聘僱前應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相關資料,包括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基本資料。 離職、復職或職位調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五、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六、平時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七、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九、訓練、進修、講習出國及考察事項。 十、保襝、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領用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者因離職或解僱時,應由其原服務機關或事業負 責收繳所領用證件,送還管理機關註銷。經管理機關催繳仍未繳回者,由 管理機關逕予註銷。
選擇適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擇投保年金保險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 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選擇由雇主為…
…定權責: (一)受傷未住院而須治療六次以下者之慰問金: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定之。 (二)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失能、死亡、殉職者之慰問金: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後離職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請領慰問金之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主任監察員、監察員如有無故擅離職守或違法行為,經查明屬實者,除依 法處理外,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立即免除其職務,另行派員接 替。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組長,由專任教師或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幹事,由校長指派原屬學校現職人員兼任,或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用之。但本標準施行前原依臺灣省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高級進修補習學校自給自足班實施要點規定設置之約僱幹事,得繼續留任至離職為止。
…、器材設備之管理與修護事項。 五、財物購置及房屋修繕及辦公室設施之管理事項。 六、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七、員工薪給之製發事項。 八、公勞健保費用、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等之計算與繳納事項。 九、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及研考事項。 十、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本處大事紀之蒐集及會報處理事項。 十二、電腦資訊業務之推動…
…務歸系及人力規劃事項。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給事項。 三、職員差勤管理事項。 四、職員訓練、進修、研習、出國、考察事項。 五、職員考績、獎懲及保障事項。 六、職員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事項。 八、職員待遇、福利、保險、互助事項。 九、人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退撫事項。 十、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器材設備之管理與修護事項。 五、財物購置及房屋修繕及辦公室設施之管理事項。 六、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七、員工薪給之製發事項。 八、公勞健保費用、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等之計算與繳納事項。 九、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及研考事項。 十、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本處大事紀之蒐集及會報處理事項。 十二、電腦資訊業務之推動…
…務歸系及人力規劃事項。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給事項。 三、職員差勤管理事項。 四、職員訓練、進修、研習、出國、考察事項。 五、職員考核、獎懲及保障事項。 六、職員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事項。 七、職員待遇、福利、保險、互助事項。 八、人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退撫事項。 九、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分層負責明細表之研擬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