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營事業事機關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 營業預算書表格式及營業預算科目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繕具三份,於八 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 政局及財政部。 各國營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
各國營事業機關為執行政策,預算列有虧損者,應依下述原則處理: 一、發生總虧損者,應詳加分析原因。如因執行政策發生虧損者,其會計 表達,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虧損之發生,由於產品售價或勞務費率低於合理成…
…房屋及建築、 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租賃資產、租賃權益改良) 、 非計畫型逕依性質分析,擬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 (格式如附表 二) ,連同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 (依行政院規定格式辦理) ,繕具 三份,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 處、秘書處、研考會及財政部,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並抄送中央銀 行及行政院經建會。 前項固定資產…
各國營事業機關現金轉投資於民營事業應依「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 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擬具計畫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以前函報主管機 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各主管機關應從嚴審核,於八十五年十 月十九日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但按行政院核定 計畫編列分年預算者,得直接編入預算。 各國營事業機關請求國庫現金增資者,應比照前…
各國營事業機關有關員額計畫,應依行政院台七十九人政貳字第三五六二 二號函頒「國營事業機構編報年度預算員額授權原則」之規定,於八十五 年九月九日以前,擬具年度預算員額需求表及概算表,函報主管機關,並 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主…
各國營事業機關職技訓練計畫預算及其計算方法,應依附表八所訂格式詳 為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以前彙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初步審核,直屬行政主管之中央銀行暨其所屬,由中央銀 行逕送行政院勞委會審核。行政院勞委會 (職訓局) 應於八十五年十月十 九日以前,提出書面意見,彙轉行政院主計處。
…準不符,或所屬各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同一事業,其投資收 益漏列或編列不一致者,或收入編列保守、支出編列偏高者,應予覈實修 正,除有具體原因者外,盈餘以不低於上年度預算數及前年度決算數為原 則。並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格式,經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各繕具 三份,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事業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 (格式如附表 四) 、各事業機關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三份,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九 日…
財政部就各國營事業有關資本增減與盈虧撥補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八十 五年十月十九日前送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各國營事業有關員額待遇、福利及出國進修、研究、 實習計畫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 處,副本抄送各事業主管機關。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事業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依「政府重 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以前 轉送行政院經建會審議,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公共工程委員會及 財政部。 行政院經建會對各國營事業機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應於八十 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六。
各國營事業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 法」及「各機關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實施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預算 (格 式如附表五) ,檢附有關文件,於八十五年九月九月前函報主管機關,主 管機關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以前核轉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行政 院主計處第二局。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如附件七。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審核所屬各事業機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及 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加具審核意見 (格式如附表六及附表七) , 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秘書處、研考會、財政部對各國營事業機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 彙計表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中央銀行及經建會對舉借與償還國 外借款明細表,應就法定職掌範圍提出書面意見 (格…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有關機關對營業預算、固定資產投資以及舉借與償還國 外借款,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 (格式同附表六及附表七) ,約集 各事業機關及其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研考會、財政部、中 央銀行舉行協調會議,並將協調會結果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報年 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就轉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最近年度預、決算 八份,於八十六年二月十日以前送達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連同政府投資 及受捐助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各檢附七份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以 前彙報行政院。
行政院主計處審核各國營事業所送營業預算後,應按機關別審核,於八十 六年三月六日以前彙案編成綜計表及分析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 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三月十日以前 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所送政府及國營事業轉投資及受捐助 基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彙總整理,簽報行政院後,於八十六年三月十 日以前送立法院。
各國營事業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書表格式改 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注意與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 無誤後,函送其主管機關彙轉行政院主計處核轉立法院預算委員會。
各國營事業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立法院報告各該機關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 容時,其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 主計處。
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 事業機關分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國營事業營業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各國營事業機關應依業務情形及 「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送經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及財政部備查。 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如附件九。 固定與變動成本劃分方法如附件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