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及單位 預算之分預算機關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得由 行政院配合修正。
行政院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訂頒之本預算期間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 則,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 政府。
行政院為籌編本次總預算,得組設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前項審核會議組設要點,由行政院另定之。
行政院主計處應於籌編本次總預算前,辦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作為匡 計政府預算收支規模及分配歲出概算額度之參據。
行政院主計處應擬訂未來四個年度政府歲入、歲出預算規劃原則及本預算 期間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議 定後,由行政院分行之。 前項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包括: …
各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訂頒之施政方針擬定施政計畫;根據計畫及預算籌 編原則編製概算。 重大新興施政計畫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就其備選方案進行成本 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施政計畫編審辦法另定之。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及八十八年度已過期間實收 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預算籌編原則,就本預算期間應興辦之 事項,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於 行政院核定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並 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建投資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 送…
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 並應依行政院主計處所訂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編列。
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及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擬 具施政綱要,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製程序,按 規定時間送達行政院。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 ,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行政院主計處彙核整理。 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如有超出行政院核定額度者,行政院主計處應即退 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間 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議之經建投資計畫或科 技發展計畫,應於規定時間將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請求中 央補助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經建投資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餘各 類計畫之相關概算應邀集第十三條所列各審議機關及概算編報機關舉行初 步審查會議。 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第二十條經建投資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 先期審議結果,均應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行政院主計處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 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台 北市與高雄市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 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台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行政院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 報行政院核定。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 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 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 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 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預算期間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 支情形,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各機關於概算審查期間,如有配合新增 (修) 法律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 需要,致須增列計畫及經費,而未及列入行政院核定之歲出預算額度者, 應由各相關主管機關,於其歲出預算額度內,儘先調整容納;除非確屬無 法容納,不得於額度外,請求另行增列。
各機關應編具支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由主管機 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 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於其地方總預算案編定時,應比照前項規定,編具支 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專案陳送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