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 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主計處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理 ,其有於原核定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行 政院核定。
行政院主計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 院主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 計表,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 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行政院主計處定 之。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及單位 預算之分預算機關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 定之。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得由 行政院配合修正。
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訂頒之本年度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則,陳報行 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
行政院為籌編本年度總預算,得組設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以 下簡稱審核會議) 。 前項審核會議組設要點,由行政院另定之。
主計處應擬訂未來四個年度政府歲入、歲出預算規劃原則及本年度歲出概 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提報審核會議審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之。 前項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包括: 一、公共建設計畫額度。 二、科技發展計畫額度。 三、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等統籌科 目經費、特…
各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訂頒之施政方針擬定施政計畫;根據計畫及預算籌 編原則編製概算。 重大新興施政計畫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就其備選方案進行成本 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施政計畫編審辦法另定之。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及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 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 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預算籌編原則,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 ,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於行政 院核定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並 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 …
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及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 則,擬具施政綱要,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製程 序,按規定時間送達行政院。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與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 項,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處彙核整理。 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如有超出行政院核定額度者,主計處應即退回該主 管機關重編。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議之公共建設計畫或科 技發展計畫,應於規定時間將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處。
主計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數額 、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 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各該地方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 轉知所屬各機關。
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 院核定。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 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 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 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 送達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各機關於概算審查期間,如有配合新增 (修) 法律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 需要,致須增列計畫及經費,而未及列入行政院核定之歲出預算額度者, 應由各相關主管機關,於其歲出預算額度內,儘先調整容納;除非確屬無 法容納,不得於額度外,請求另行增列。
各機關應編具支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由主管機 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 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於其地方總預算案編定時,應比照前項規定, 編具支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專案陳送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