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理,其有 於原核定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行政院核 定。
主計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管 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 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 照本辦法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預算二部分 (以下簡稱基金 預算) ,凡涉及營業基金部分,稱營業基金預算;凡涉及作業基金、特別 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部分,稱非營業基金預算。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行政院主計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簽報行政院核定分行。
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 ,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營業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 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
…定時間陳報主管機 關: 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部門主管 及高級幕僚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 二、應切實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辦 理。 三、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 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本年度之分配額編列本年度預算 …
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 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額等 詳予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 前項主管機關審核結果,應依規定時間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連同 主管概算與所屬各基金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各基金原送附屬單位預 算及分預算,送行政院主計處。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營業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 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資、派員出國、請求國庫現金增資、設置及 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其中重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並應核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三、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營業基金資本增減、盈虧撥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等, 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應就重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 行政院。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就預算員額、待遇及福利,提出書面意見,送行 政院主計處。 四、…
行政院主計處對各營業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 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濟建設委員會、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行政局、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 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定時間陳報主管 機關: 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部門主管 及高級幕僚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 二、應切實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辦 理。 三、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 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本年度之分配額編列本年度預算 …
…。 十、職技訓練計畫。 十一、購置科學儀器計畫。 各非營業基金重要公共建設計畫、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以外 之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項目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應由各 基金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 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額 等詳予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 前項主管機關審核結果,應依規定時間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連同 主管概算與所屬各基金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各基金原送附屬單位預 算及分預算,送行政院主計處。
…基金依第十三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 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各有關機關: 一、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資、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請求國庫現金增 撥基金、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其中公共建 設計畫,並應依規定核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四、派員出…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非營業基金之基金增減、餘絀撥補、固定資產投資、長 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 分別就公共建設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 報行政院。 三、行政院秘書處應就固…
行政院主計處對各非營業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 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濟 建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政部等機關舉行 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行政院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彙案編成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 (分為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 ,連 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 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 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行政院主計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