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就本年度 應興辦之事項,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 順序,於行政院核定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應依第十一條規定將相關計畫 及概算,依計畫審議分工情形,逕送各該審議機關進行計畫及概算之篩選 、整合及審查。
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 並應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定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編列。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或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營業或業務收支、資 金運用及盈虧 (餘絀) 之處理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 (賸 ) 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或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 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所定本年度之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之 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及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擬 具施政綱要,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程序, 按規定時間送達行政院。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於 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處彙核整理。 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如有超出行政院核定額度者,主計處得退回該主管 機關重編。
經建會、國科會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 ,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內所定編報指導原則,就其優先順序予以檢討, 其中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並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 查。 前項檢討審查結果,應於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處。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請求中央補 助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餘各類計 畫之相關概算,應邀集相關審議機關及概算編報機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
主計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數額、融 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 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中央各主管機 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應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 院核定。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三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 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 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 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 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 送達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 形,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各機關於概算審查期間,如有配合制定或修正法律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 需要,致須增列計畫及經費,而未及列入行政院核定之歲出預算額度者, 應由各相關主管機關,於其歲出預算額度內,儘先調整容納;除非確屬無 法容納,不得於額度外,請求另行增列。
主計處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理,其有 於原核定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行政院核 定。
主計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管 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 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其涉及機密部分,均 應以機密件處理。 前項機密範圍之劃分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訂定,並報行政院備查。
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悉照本辦法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預算二部分 (以下簡稱基金 預算) ,凡涉及營業基金部分,稱營業基金預算;凡涉及作業基金、特別 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部分,稱非營業基金預算。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行政院主計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簽報行政院核定分行。
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 ,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營業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 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